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禮律 → Yi zhi 儀制 → Sangzang 喪葬職官、庶民,三月而葬。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有尊卑喪之家,必須依禮定限安葬。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,經年暴露不葬者,杖八十。若棄毁死屍,又有本律。 其從尊長遺言,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,杖一百;聽從卑幼,並减二等。若亡發遠方,子孫不能歸葬而烧化者,聽從其便。 〇其居喪之家,修齋設醮,若男女混雜、所重在此飲酒倉肉者,家長杖八十;僧、道同罪,還俗。 續纂。 一、八旗、蒙古喪葬,概不許火化。除遠鄉貧人,不能扶柩歸里,不得已攜骨歸葬者,姑聽不禁外,其餘有犯者,按律治罪。 族長及佐領等,隱匿不報,一併處分。 一、民間遇有喪葬之事,不許聚集演戲以及扮演雜劇等類。違者,按律究處。 以上二條,係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欽奉上諭,今恭纂為例,以便引用。 條例。一、民間喪祭之事,凡有用絲竹管絃演唱佛戲之處,該地方官嚴行禁止,違者,照違制律治罪。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 原例。 一、蒙古喪葬,概不許火化。除遠鄉貧人,不能扶柩歸里,不得已攜骨歸葬者,姑聽不禁外,其餘有犯,按律治罪。 族長及佐領等隱匿不報,一併處分。 修改。 一、民間喪葬,概不許火化。除遠鄉貧人,不能扶枢歸里,不得已攜骨歸葬者,姑聽不禁外,其餘有犯,照違制律治罪。 族長及佐領等,隱匿不報,照不應輕律分别鞭責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