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巡幸從車駕之人,違原定之期不到,及從而先回還者,一日笞四十,每三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 職官有犯,各加一等。罪止杖六十、徒一年。〇若從車駕而行逃者,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職官以上,絞監候。 〇親管頭目故縱不到、先回、在逃者,各與犯人同罪;至死减一等。失覺察者,减三等,罪止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1

巡幸從車駕之人,違原定之期不到,及從而先回還者,一日笞四十, 每三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職官有犯,各加一等。罪止杖六十、徒一年。〇若從車駕而行逃者,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 職官以上,絞監候。〇親管頭目故縱不到、先回、在逃者,各與犯人同罪;至死减一等。 失覺察者,减三等,罪止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2

續纂條例。一、凡八旗正身隨車駕行而脱逃者,發黑龍江等處當差;開檔及户下家人脱逃者,發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, 官馬盤費照數追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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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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