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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08 |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原律。 一、凡將帥部領軍馬、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,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,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,果實,須先申報本管上司, 轉達朝廷奏開,給降御寶聖旨,調遣官兵征討。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,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,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, 將、领、屬各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。〇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,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,或有內賊作反作叛, 或貼有内應,事有警急,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,並聽從便,火速調撥所属軍馬,乘機剿捕。若賊寇滋蔓, 應合會兵剿捕者,鄰近衛所雖非所屬,亦得行文調發策應,其將領官並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,轉達朝廷知會。 若不即調遣會合,或不即申報上司,及鄰近衛所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,將領與鄰衛官並與擅調發罪同。 亦各杖一百,發遗衡充軍。其上司及典兵大臣,將文書調遣將士、提撥軍馬者,文書內非奉御寶聖旨,不得擅離信地。 若守禦、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别職,或犯罪奉文取發,如文內無奏奉聖旨,亦不許擅動。 違者,兼上數事,罪亦如之。 原律。 凡將帥部領軍馬、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,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,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,果實,須先申報本管上司, 轉達朝廷奏開,給降御寶聖旨,調遣官兵征討。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,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,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, 將、领、屬各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。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,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,或有內賊作反作叛, 或貼有内應,事有警急,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,並聽從便,火速調撥所属軍馬,乘機剿捕。若賊寇滋蔓, 應合會兵剿捕者,鄰近衛所雖非所屬,亦得行文調發策應,其將領官並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, 轉達朝廷知會。若不即調遣會合,或不即申報上司,及鄰近衛所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,將領與鄰衛官並與擅調發罪同。 亦各杖一百,發遗衡充軍。其上司及典兵大臣,將文書調遣將士、提撥軍馬者,文書內非奉御寶聖旨,不得擅離信地。 若守禦、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别職,或犯罪奉文取發,如文內無奏奉聖旨,亦不許擅動。 違者,兼上數事,罪亦如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