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,調兵討襲外番,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,輒漏泄於敵人者,斬監候。〇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, 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二項犯人,若有心泄於敵人,作姦細論。 仍以先傳說者為首,傳至者為從,减一等。〇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,杖六十。事干軍情重事者,以漏泄論。為首,杖一百,徒三年; 從,减等。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,凡國家之機密重要,皆是。於人者,斩監候。 常事,杖一百,罷職不敍。

條例/tiaoli 3

條例。一、在京、在外軍民人等,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,投托撥置害人,因而透漏事情者,俱發透衛充軍。 通事並伴送人,係官,革職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例。 一、凡督撫、提鎮關涉緊要陳奏本章,及移诊部院緊要事件,並緝挐人犯案,將封面用密封字樣封固投遞。通政司收到密封副本,堂官親拆, 另存檔案,仍封固收貯。各部院收到密封揭帖交移該堂官親拆,面交司官,密行收貯,謹慎辦理。其在京各部院文移咨呈,及知照各省文書有緊要事件, 亦必密封遞發。督撫、提鎮接到部院密封文書,務須親拆收貯。其各省督撫、提鎮以至州、縣,來往公文,亦將緊要事件密封投遞。本官親拆收貯, 不得令吏胥經手。倘有未經上達先已傳播,及緝挐之犯聞風遠颺等事,查究根由,分别議處。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,及收受承辦衙門不行謹慎, 以致漏泄者,將封發、收受承辦官,事理重者,照紅本不謹慎收存例;事理輕者,照不應輕律各議處。如收貯之處及投遞之前, 提塘及衙役人等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,以致漏泄者,杖六十。事重者為首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從,减一等治罪。仍令科道不時稽查, 如不行查出糾叅,别經發覺者,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,照奉旨事情未到部先抄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

修改。 一、内外衙門辦理緊要事件,俱密封投遞,本官親拆收貯,不得令吏胥經手。倘有密封章奏未經上達先已傳播,及緝挐之犯聞風遠颺等事,查究根由, 分別議處。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,及收受承辦各衙門不行謹慎,以致漏泄者,將封發、收受承辦官,查叅交部,分别議處。如封貯之處及投遞之前, 提塘及衙役人等,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以致漏泄者,杖六十。事重者為首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從,减一等治罪。仍令科道不時稽查, 如不行查叅别經發覺者,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例。 一、凡平常事件雖非密封,但未經御覽批發之本章,刊刻傳播,概行嚴禁。如提塘與各衙門書辦彼此勾通,本章一到,即抄寫刊刻圖利者, 將買抄之報房、賣抄之書辦,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。其担造就言刊刻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;若有招摇詐騙情弊,犯該徒罪以上, 不分首、從,俱發邊衛充軍。該管官失於覺察,該科道不行查叅者,均交部,亦照例議處。其紅本科抄遍傳天下,令承辦官詳細較對,敬謹奉行。 如有增减錯漏者,查出交部,照錯誤本章例,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7

删改。 一、凡平常事件雖非密封,但未經御覽批發之本章,刊刻傳播,概行嚴禁。如提塘與各衙門書辦彼此勾通,本章一到,即抄寫刊刻圖利者, 將買抄之報房、賣抄之書辦,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。其揑造訛言刊刻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若有招摇詐騙情弊,犯該徒罪以上, 不分首、從,俱發邊衛充軍。該管官失於覺察,該科道不行查叅者,均交部,亦照例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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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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