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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un zheng 軍政 → Junren tiyi 軍人替役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各處備倭貼守,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,代替正軍者,正軍問調沿海衡分;舍餘人等就收該備充軍;把總等官,参問治罪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、在外各都司衙所,解到親軍官吏、旗甲,附寫名數,半月内帮支月糧,各照地方借房安揷,存恤三個月,方許送營差操。 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,勒要財物逼勒在逃者,不問指揮、千百户、鎮撫,俱照賣放正軍事例,計一年之内所逃人數多寡,降級允軍擬斷。 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,照常發落,軍勾補伍。如無逼累等情,逃軍依律科斷。 原條例。一、京衛及在外衛所,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,不過十日,將收管批廻給付長解。 若刁蹬畱難者,該吏、軍吏、總小旗,擬問。衛所掌印並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,叅問帶俸差操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兵丁不親出征,以奴僕代替,及行間放撥瞭哨等處,以奴僕代替者,兵杖七十,奴僕入官。如打圍放馬,及看守京城周圍處所, 以奴僕代替者,兵杖一百,奴僕免入官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臺灣换班兵丁私相頂替,將帶兵,千把總,均革職。内地該管將弁與在臺灣官員不行查明,俱照徇庇例議處。督撫、提鎮,一併嚴加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