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un zheng 軍政 → Zhujiang bugushou 主將不固守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失悞軍機,除律有正條者,擬議監候奏請外,若是賊擁大眾入寇,官軍卒遇交鋒,損傷被擄數十人以上,不曾虧損大眾; 或賊眾入境,擄殺軍民數十人以上,不曾擄去大眾;或被賊白晝、夤夜突入境內,擄掠頭畜衣糧數多,不曾殺擄軍民者, 俱問守備不設、被賊侵入境内擄掠人民本律,發邊遠充軍。若是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,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,亦問前罪。 以上各項内,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,備由奏請處置。其有被賊入境,將偵探、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,一時殺傷捉去, 事出不測者,俱問不應杖罪,還職;或境外被賊殺擄偵探、夜不收,非智力所能防範者,免其問罪。 原條例。一、凡各邊及腹裏地面遇賊入境,若是殺擄男、婦十名口以上,牲畜三十頭隻以上,不行開報者,軍民職官問罪, 降一級;加前數一倍者,降二級;加二倍者,降三級;甚者,罷職。其上司及總兵等官,知情扶同事發,叅究治罪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沿邊、沿海及腹裏府、州、縣與衛所同住一城,及衛所自住一城者,若遇邊緊及盜賊生發攻圍,不行固守而輒棄去, 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刦殺焚燒者,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盗官,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,斬;府、州、縣掌印並捕盗官與衛所, 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駐劄本城者,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内、擄掠人民律,發邊遠充軍;其兵備守巡官駐劄本城者,罷職為民。 若非駐劄處所兵備、守巡及守備官,俱降三級,調用。若府、州、縣原無設有衛所,但有專城之責者,不分邊腹,遇前項失事, 掌印、捕盗官照前律,處斬;兵備、守巡官,亦照前罷職,降調。其有兩縣同住一城,及府、州、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地, 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,坐罪。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,越入刦盗隨即逃散,不係失陷者,止以失盗論,俱不得引用此例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凡沿邊、沿海及腹裏府、州、縣與武職官同住一城者,若遇邊警及盜賊生發攻圍,不行固守而輒棄去,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刦殺焚烧者, 武職官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,斬;府、州、縣掌印並捕盗官,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内、擄掠人民律,發邊遠充軍。守巡道官駐劄本城者, 罷職為民;若非駐詐處所,降三級,調用。若有兩縣同住一城,專汛官分有守城汛地,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,坐罪。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, 越人刦盗隨即逃散,不係失陷者,止以失盗論,俱不得引用此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