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un zheng 軍政 → Zhujiang bugushou 主將不固守 →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凡失守城池之案,如係兵餉允足不行固守,一聞賊警棄城先逃者,將專城武職及守土州縣,均按本例擬斩監候,請旨即行正法;同城知府,亦從重擬斬監候; 捕監官及統轄兼轄各官,仍照例分别辦理。儻非兵餉充足棄城先逃,仍按本例科斷。 一、防守要隘文武員弁,若帶兵無多倉猝遇賊寡不敵眾,因而失守要隘者,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擬軍例,從重發往新疆効力贖罪。 儻統帶重兵畏葸巧避、失守要隘者,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,擬斬監候。 一、各省督撫、提鎮,如遇省城及駐劄地方盜賊生發,不行固守,聞警先逃者,均照失陷城寨本律,擬斬監候。聲明情罪重大, 應即行處決,仍請旨定奪。儻有必須於軍前正法者,應請旨即在軍前正法。如有必須嚴訊情節再行定罪者,仍挐問解京審訊。 其尋常失守一城一寨並無聞警先逃情事,仍照各本律辦理。 一、失守城池,該督撫立即叅奏,將守土、州、縣及專城武職,均革職治罪,不得以功過相抵免議。如有可原情節, 或甫經到任不及設防,或被圍日久糧盡援絕,或失守後一月内督率鄉團隨同官兵將城池克復者,於斬監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。若甫經到任, 及被圍日久、於失守後一月内随同克復,或非甫經到任,及被圍日久,但於失守時身受重傷,或一月内自行收復城池者,於减等擬軍罪上再减一等治罪。 其實因兵單力竭、身受重傷,而又能督率兵勇於一月内自行收復,及隨同克復者,革職免其治罪。若克復城池在一月以外,及克復並非本處城池, 概不准隨案聲請减免。其减等議罪及免罪,各員弁如果素得民心、循聲卓著,及克敵陷陣屡著戰功,仍准酌量奏請,畱營効力。再得勞績,方准免罪。 均由刑部專案知照吏、兵二部,存記。若失守而未經叅辦或議罪而並未奏畱員,仍不准臚列後來勞績,率行奏請免罪。開復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, 如身受重傷或一月内隨同克復城池,亦准敍明。可原情節,應擬斬監候者,量予减等;應擬軍者,革職免罪。其並未隨同克復城池,亦未身受重傷, 但係甫經到任及被圍日久,只准於本律軍罪上量减一等,不得概請免罪。如係平日官聲素好及戰功卓著之員,亦准奏請畱營効力,再得勞績,方准免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