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、傍牌、火筒、火礟、旗纛、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,一件,杖八十,每一件,加一等;私造者,加私有罪一等,各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 非全成不堪用者,並勿論,許令納官。其弓箭、鎗刀、弩及魚叉,禾叉,不在禁限。

條例/tiaoli 5

條例。一、私鑄紅衣等大小礟位者,不論官員軍民人等,及鑄礟匠役,一併處斬,妻子、家產入官。 鑄礟處所鄰佑、房主、里長等,俱擬絞監候。專管文武官,革職;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、提鎮,俱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例。 一、凡私放鳥槍者,官則参處:平人,嚴行治罪。其兵丁,祗令白晝演放,若遇盜賊放鳥槍者,免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凡私造鳥鎗發買者,杖一百。該管官不行查出,罰俸一年。如兵丁有借查鳥槍名色擾民者,該管官一併議罪。 其商民有必欲用鳥鎗者,預先呈報該管官驗明,止許長一尺五寸,上刻姓名、地方,如無姓名、越尺寸者,照私造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8

修併。 一、各處鄉村及商民防禦盜賊、猛獸應用鳥槍,俱照營兵鳥槍尺寸製造,上刻姓名,具呈該地方官編號登冊,以備稽查。如有不報官私造者,杖一百。 該管官不行查出,交部議處。如兵丁有借查鳥槍名色擾民者,該管官一併議罪。倘有因争鬬擅將鳥槍私放傷人者,照執持金刃連戳傷人例,旗人發往寕古塔; 民人發配雲贵、川廣烟瘴稍輕地方,交該地方官嚴加管束。

條例/tiaoli 9

條例。一、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槍,違者,照例治罪。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10

删改。 一、内地私販硫黄五十觔、燄硝一百觔以上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窩藏囤販及知情賣與私贩者,俱照私販例治罪;囤積未曾興販者减私贩罪一等。 硝黄俱入官。鄰保知情不首,杖一百,不知情者,杖八十。挑夫、船户知情不首,減本犯罪二等;知情分贓者,與犯人同罪,贓重以枉法從重論。 首報者除免罪外,仍向本犯名下,照所獲硝黄入官價值,另追給賞。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,發邊衛充軍。其本省銀匠、藥鋪需用硝黄,每次不許過十觔, 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繳銷。違者,以私囤論罪。

條例/tiaoli 11

條例。一、苗猓蠻户,俱不許帶刀出入及私藏違禁等物,違者,照民間私有應禁軍器律治罪。該管頭目人等知而不報者,杖一百; 地方文武官弁失察,照例議處。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官員出差赴任、回籍及商民出外貿易等事,如有攜帶軍器途中防護者,在京,取具兵部印票; 在外,取具該差遣衙門及該地方官印票,註明所帶件數,以備出城沿途照驗。仍知會所到地方,限一月繳銷,如隱匿原票不繳者,照違令律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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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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