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

條例/tiaoli 32

原例。 一、内地私販硫磺五十斤、焔硝一百斤以上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窩藏囤販及知情賣與私販者,俱照私販例治罪;囤積未曾興顯者减私贩罪一等, 硝磺俱入官。鄰保知情不首,杖一百;不知情者,杖八十。挑夫、船户知情不首,减本犯罪二等;知情分贓者,與犯人同罪,贓重以枉法從重論。 首報者除免罪外,仍向本犯名下,照所獲硝磺入官價值,另追給賞。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,發近邊充軍。其出產硝磺本省銀匠、藥鋪需用硝磺, 每次不許過十斤,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繳銷。違者,以私囤論罪。

條例/tiaoli 33

一、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及擡槍者,不論官員、軍民人等,及鑄造匠役,一併處斬,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,家產入官。 鑄造處所鄰佑、房主、里長等,俱擬絞監候。專管文武官,革職,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、提鎮,俱交該部議處。其私藏礮位及擡槍之犯, 除訊有不法重情,仍照各律例從重定擬外,如訊無别情,僅止私藏者,即於私鑄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4

修改。 一、内地民人煎、挖、窩、囤興販硫黃,在數十斤以下,杖一百;十斤以上者,杖六十,徒一年;二十斤以上者,按照五徒以次遞加; 五十斤以上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; 八十斤以上者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一百斤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多至百斤以上者,發邊充軍。若囤積未曾興販,减興販罪一等, 焰硝每二斤作硫黃一斤料【科】斷,硝黃入官。鄰保知情不首,杖一百;不知情者,杖八十。挑夫、船户知情不首,减本犯罪二等; 知情分贓者,與犯人同罪,贓重以枉法從重論。首報者除免罪外,仍向本犯名下,照所獲硝黃入官價值,另追給賞。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, 不問斤數多寡,發近邊充軍。其出產硝黃本省銀匠、藥鋪、染坊需用硝黃,每次不許過十斤,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,將批繳銷。違者,以私囤論罪。

條例/tiaoli 35

一、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及檯槍者,不論官員、軍民人等,及鑄造匠役,一併處斬,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,家庭入官。 鑄造處所佑、房主、里長等,知情不首者,俱擬絞監候。專管文武官,革職;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、提鎮,俱交該部議處。其私藏礮位及擡槍之犯, 除訊有不法重情,仍照各律例從重定擬外,如訊無别情,僅止私藏者,即於私鑄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别議處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