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

條例/tiaoli 36

原例。 一、内地民人煎、挖、窩、囤興販硫磺數在十觔以下,杖一百;十觔以上,杖六十,徒一年;二十觔以上者,按照五徒以次遞加;五十觔以上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; 八十觔以上者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一百觔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多至百觔以上者,發近邊充軍。若囤積未曾興販,减興販罪一等,焰硝每二觔作硫磺一觔科斷, 硝磺入官。鄰保知情不首,杖一百,不知情者,杖八十。挑夫、船户知情不首,减本犯罪二等;知情分贓者,與犯人同罪,贓重以枉法從重論。首報者除免罪外, 仍向本犯名下,照所獲硝磺入官價值,另追給賞。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,不問觔數多寡,發近邊充軍。其出產硝黃本省銀匠、藥鋪、染坊需用硝磺, 每次不許過十觔,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,將批繳銷。違者,以私論罪。

條例/tiaoli 37

修改。 一、内地民人窩囤、興販硫磺十觔以下,杖一百;十觔以上,杖六十,徒一年;二十觔以上,以次遞加;五十觔以上,杖一百,流二千里;八十觔以上,杖一百, 流二千五百里;一百觔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百觔以上,發近邊充軍。若甫經窩囤尚未興販,减興販罪一等,焰硝每二觔作硫磺一觔科斷,硝磺入官。 鄰保知情不首,杖一百;不知情,杖八十。挑夫、船户知情不首,减本犯罪二等,知情分贓,與犯同罪,贓重以枉法從重論。首報人免罪, 仍照硝磺入官價值,向本犯另追給賞。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,不問觔數多寡,發近邊充軍。其本省銀匠、藥鋪、染坊需用硝磺,每次不許過十觔, 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繳銷,違者,以私論。

條例/tiaoli 38

續纂。80 一、内地奸民在產硝磺地方私行煎挖,無論已未興販,照臺灣之例科斷。十觔以下,杖一百,刺字:十觔以上,杖六十,徒一年;每十觔加一等。 百觔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觔以下者,發近邊充軍;三百觔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觔以上者,照私鑄紅衣等大小駁位例處斬,妻、子緣坐,財產入官。 如將硝磺濟匪,以通賊論。知情故縱及隱匿不首,並與犯同罪,至死减一等。俟軍務完竣,仍照舊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9

。四川、雲南、貴州所產黑鉛,除由官採辦外,其餘無論在厰、在店,一律嚴禁出境。如違例私運,照窩囤興販硫磺例治罪。 兵役知情徇隱,减犯人罪一等,受財故縱,與犯人同罪。嚴重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儻有濟匪情事,以通賊論,仍須人、鉛併獲,乃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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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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