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

條例/tiaoli 21

原例。 一、各省深山遂谷及附近山居驅逐猛獸,並甘肅蘭州等府屬與番回錯處毘連,各居民應需鳥槍守禦者,務須報明該地方官詳查明確,實在必需, 准其仍照營兵鳥槍尺寸製造,上刻姓名,編號立冊,按季查點。如有不報官私造者,杖一百。該管官不行查出,交部議處。如兵丁有借查鳥槍名色擾民者, 該管官一併議罪。至私造竹銃,即照鳥槍例治罪;私藏者,亦照私藏軍器律,一件杖八十,每一件加一等治罪。地方官失於覺察,亦照鳥槍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2

一、凡民間如有私製藤牌者,照私製鳥槍例,杖一百。失察之地方文武官,亦照失察私藏鳥鎗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3

修改。 一、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驅逐猛獸,並甘肅蘭州等府屬於番回錯處毘連,各居民及濱海地方應需鳥槍守禦者,務須報明該地方官詳查明確, 實在必需,准其仍照營兵鳥槍尺寸製造,上刻姓名,編號立冊,按季查點。如有不報官,私造者,杖一百,枷號兩箇月;私藏者,杖八十,枷號一個月, 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該管官不行查出,交部議處。如兵丁有借查鳥槍名色擾民者,該管官一併議罪。至私造、私藏竹銃, 即照鳥槍例治罪。地方官失於覺察,亦照鳥槍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4

一、凡民間如有私製藤牌者,杖一百。失察之地方文武官,照失察私藏鳥槍例議處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