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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25 | Gonghou siyi guanjun 公侯私役官軍 原律。 凡公侯,非奉特旨,不得私自呼唤各衛軍官、軍人前去役使。違者,初犯、再犯免罪附過;三犯,准免死一次。除鐵券。其軍(官)[官]、軍人聽從, 及不出征時輝於公侯之家門首立者,軍官各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;軍人同罪。若伯爵及旗校有犯,亦准此律奏請。 原改律。凡公侯,非奉特旨,不得私自呼唤官軍前去役使。違者,初犯、再犯免罪;三犯,奏請區處。其官軍聽從, 及不出征時輯於公侯之家門首立者,官各校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;軍人同罪。伯爵有犯,亦准此律奏請。 原律。 公侯私役官軍;凡公侯,非奉特指,不得私自呼唤官軍前去役使。違者,初犯、再犯免罪;三犯,奏請區處。其官軍聽從,及不出征時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,官各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, 卷之四十六兵律軍政下 軍人同罪。伯爵有犯,亦准此律奏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