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一、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,杖八十。若關不由門、津不由渡别從間道而越度者,杖九十。若越度緣邊關塞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因而交通外境者,絞監候。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,同罪。至死减一等。失於盤詰者,各减三等,罪止杖一百。軍兵又减一等,並罪坐值日者。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,杖八十。家人相冒者,罪在家長。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,不知者不坐。其將無引馬騾私渡、冒渡關津者,杖六十;越度,杖七十。私度,謂人有引,馬騾無引。冒度,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。越度,謂人由關津,馬騾不由關津而度。 條例。一、凡雇情口内之人往口外種地,及砍木、燒炭者,户、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,回日仍察收。無票之人,令各處察挐。若揑稱雅圖溝、波羅河屯等處砍木、燒炭名色,起票前往,而將票轉賣與人,及買者一併挐送該部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8

條例。一、凡雇請口内之人往口外種地,及砍木、燒炭者,户、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,回日仍察收。無票之人,令各處察挐。若揑稱雅圖溝、波羅河屯等處砍木、燒炭名色,起票前往,而將票轉賣與人,及買者一併挐送該部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凡雇請口内之人往口外種地,及砍木、燒炭者,户、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,回日仍察收。無票之人,令各處察挐。若揑稱種地及砍木、燒炭名色,起票前往,而將票轉賣與人,及買者一弁挐送該部治罪。 一、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,杖一百,並妻發往山海關外遼陽等處安揷。 一、凡緣邊關口,如有來厯不明無印票可騐者,不許私放出口。每季將出口人數造冊,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給申報。倘守口官不騐明印票,及私受賄賂混行出入,該管官察出,即行詳報該管將軍、督、提鎮題叅,交刑部嚴行治罪。若該管將軍、督撫、提鎮通同徇庇,不能查叅,及稽察不嚴,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,一併從重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,杖一百,並妻發往山海關外遼陽等處安揷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凡緣邊關口,如有來歷不明無印票可騐者,不許私放出口。每季將出入人數造冊,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結申報。倘守口官不驗明印票,及私受賄賂混行出入,該管官察出,即行詳報該管將軍、督撫、提鎮題叅,交刑部嚴行治罪。若該管將軍、督撫、提鎮通同徇庇,不行查叅,及稽察不嚴,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,一併從重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,杖一百,並妻發往山海關外遼陽等處安揷。緣邊關口,每季將出入人數造冊,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結申報。倘守口官不驗明印票,及私受賄賂混行出入,該管官察出,即行詳報該管將軍、督撫、提鎮題叅,交部嚴行治罪。若該管將軍、督撫、提鎮通同徇庇,不行查叅,及稽察不嚴,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,一併從重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凡湖廣沿邊苗民,俱以塘汛為界。民人责令有司詳查,苗人责令遊巡官員詳查。若民人無故擅入苗地,照私越冒度關津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苗人無故擅入民地,亦照民例充徒。該管各官失於覺察,照姦細出入境内不能查獲例議處。該管上司亦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凡湖廣沿邊苗民,俱以塘汛為界。民人責令有司詳察,苗人責令遊巡官員詳查。若民人無故擅入苗地,照越度緣邊關塞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苗人無故擅入民地,亦照民律充徒。該管各官失於覺察,及該管上司一併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凡土官、土人如有差遣公務應赴外省者,呈明本管官,轉報督撫給咨,並知會所往省分督撫,令事竣勒限,毋許逗畱。仍知照本省督撫。倘不請咨牌私出外省,土官革職,土人照無引私度關津律,杖八十,遞回。如潛往外省生事為匪,别經發覺,除實犯私罪外,徒罪以上俱照軍人私出外境擄掠、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律遞回,照例枷責。同家口父母、兄弟、子姪一併遷徙安揷。其不行管束之該管官,及失於查報之外省地方官,均交部議處。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