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17

續纂。 一、指引逃匪偷越出口之犯,如實係不知逃匪情由,僅止私行引送者,仍照違制律問擬外,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,照故縱律與犯人同罪。至再犯、三犯者,各按本律以次遞加。得財故縱者,計贓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18

續纂。 一、東三省出口之人,若將在京所買奴婢不照例當官立契載入口票,私帶出境,該守關兵即時挐送刑部。如訊係拐賣,即照拐賣例分别治罪。如無拐賣情事,將不行當官立契載入口票之人,照冒度關津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9

續纂。 一、凡山東民人前赴奉天,除各項貿易船隻,並隻身帶有本錢货物贸易者,查明係往何處、貿易何物。確有憑據,仍准地方官給票出口毋庸禁止外,其有藉稱尋親覔食,出口前赴奉天,並無確據者,地方官概不許給票。如不查明確實,濫行給票放行,致有私刨樵採及邪敎煽惑等事,别經發覺,將給票之地方官照溢行出結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0

續纂。 一、凡滇省永昌、順寧二府以外沿邊關隘,禁止私販碧霞璽璽、翡翠玉、葱玉、魚、鹽、棉花等物。如拿獲私販之人,審訊明確,共夥人數在一二十人以上,為首者,擬絞立决;為從及數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,俱發遣黑龍江等處。若止三人以下者,簽妻流徙三千里安置。如有因私販透漏消息者,審實,無論人數多寡,請旨即行正法。關口員弁,或有失察故縱情弊,查出分别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1

續纂。 一、東三省身任京員及在京當差者置買家奴,於當官立契時,俱詢明賣與之人,或只願在京服役,或情願日後隨回東省,俱當官載於契紙。若只願在京服役,伊主回家時,聽其另行投主,交還身價。若情願日後隨去者,伊主回家時,報明本旗,咨行該省將軍存記,只許永還役使,不許轉賣圖利。如違,俱按興販人口例治罪。仍令該將軍每年將有無轉賣圖利之處,年終咨報刑部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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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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