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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32 |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原律。 凡在軍守禦官軍,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,絞雜犯。民犯者,杖一百。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,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, 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民犯者,杖八十。受財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。分有禄人、無祿人。其逃軍買求者,罪同。 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,與犯人同罪。至死减一等。失於盤詰者,官减三等,罪止杖一百。軍人又减一等。 〇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,如犯罪取發,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,但不係逃者,皆是。杖八十。有所規避者, 如刁姦、誘賣或犯罪,法應緣坐。從重論。依送令隱避從重論。 原律。 一、凡在京守禦官軍,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,絞雜犯。民犯者,杖一百。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,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民犯者,杖八十。受財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。分有祿人、無祿人。 其逃軍買求者,罪同。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,與犯人同罪。失於盤詰者,官减三等,罪止杖一百。軍人又减一等。 〇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,如犯罪取發,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,但不係逃者,皆是。杖八十。有所規避者, 如刁姦、誘賣或犯罪,法應緣坐。從重論。依送令隱避從重論。 一、凡在京守禦官軍,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,絞雜犯。民犯者,杖一百。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,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民犯者,杖八十。受財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。分有禄人、無祿人。 其逃軍買求者,罪同。若逃軍重者,仍從本罪論。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,與犯人同罪。失於盤詰者,官减三等, 罪止杖一百。軍人又减一等。〇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,如犯罪取發,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,但不係逃者,皆是。杖八十。 有所規避者,如刁姦、誘賣或犯罪,法應緣坐。從重論。依法令隱避從重論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