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Guanjin 關津 →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→ 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 | |
續纂。 一、沿海各省商漁船隻,地方官給發照票,於舵工、水手人等年貌項下,添註箕斗,令守口員弁查驗,如人數與照内不符,及年貌、箕斗不合者,將船扣畱,移交地方官查明嚴辦。其有揑稱照票遺失,或稱存畱在家者,即審明實,無為匪情事,亦照違制律治罪,船隻入官。其水手人等,或在洋患病,臨時雇覔别船水手,准該船於收口時出具保結,呈報該管官員,於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註箕斗,仍驗明同船之人,每名箕斗皆屬相符,方准具保。若有病故、淹斃,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實甘結。如有無故不回者,准令地鄰出首。倘獲破盗案内有同票之人,將出結之船户、水手,及原出甘結又不票首之地鄰,一併分别治罪。如守口弁兵不實力稽查,私行賣放,一經發覺,審明該犯於何年、月、日在何處口岸透漏出口,及將該弁兵治罪。不行覺查之上司,從重議處。如係自行查出者,准予免議。 原例。 一、奸徒將米穀、豆麥、雜糧偷運外洋接濟姦匪者,擬绞立决。如止圖漁利,並無接姦匪情弊者,米過一百石,發近邊充軍;一百石以下,杖一百,徒三年;不及十石者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為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户,各减一等。穀及豆麥、雜糧,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斷。船隻、貨物入官。汛口文武各官,分别失察故縱,照例議處治罪。 修改。 一、奸徒將米穀、豆麥、雜糧偷運外洋接濟姦匪者,擬絞立决。若止圖漁利,並無接濟姦情弊者,米過一百石,發近邊充軍;一百石以下,杖一百,徒三年;不及十石者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為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户,各减一等。穀及豆麥、雜糧,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斷。所有姦徒偷運米石及船隻、貨物,俱給挐獲之員弁充賞。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,照例議處。如有得賄故縱者,即行叅革,以枉法計贓治罪。倘有不肖員弁奉委之後,並不親身出口,及妄拿商船額帶食米訛詐者,一體嚴叅,其有得贓者,照恐嚇取財律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