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Guanjin 關津 →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→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者,杖一百;偷越深山伐木等項,杖一百,徒三年;致啟邊釁或敎誘為亂貽害地方者,除實犯死罪外,問發邊遠充軍。 原例。 一、凡沿海地方,姦豪势要及軍民人等,私造海船,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,潛通海賊同謀結聚,及為嚮導搶掠良民者,正犯,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,梟示,全家發 邊近充軍。其打造海船賣與外國圖利者,造船與賣船之人,為首者,立斬;為從者,發近邊充軍。若將船隻雇與下海之人,分取番貨,及糾通下海之人私行接買番貨,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,私買、販賣蘇木、胡椒至一千觔以上者,俱發近邊充軍。番貨並入官。 修改。 一、凡沿海地方,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,私造海船,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, 潛通海賊同謀結聚,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,正犯,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,梟示。其父兄、伯叔與弟知情分贓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如不知情之父兄,仍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盗例,杖一百。其打造海船賣與外國圖利者,造船與賣船之人,為首者,立斬;為從者,發近邊充軍。若將船隻雇與下海之人,分取番貨,及糾通下海之人私行接買番貨,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,私買、販賣蘇木、胡椒至一千觔以上者,俱發近邊充軍。番貨並入官。 原例。 一、凡商民圖利,將廢鐵、鐵貨及紅黃銅器、銅勒私販海洋貨賣,一百觔以下者,杖一百,徒三年;一百觔以上及舟車載者,發近邊充軍。若將廢鐵、鐵貨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,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,擬絞監候。為從及船户,各减一等。貨物、鋼鐵、船隻入官。關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縱,分别議處治罪。如内地貨賣,官弁兵役借端索詐,計贓治罪。其漢、夷船隻,有將鐵鍋出洋貨賣者,亦照此例行。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鍋,照舊置用,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擾。 一、商人收買鐵觔,除近苗產鐵處所,令呈明該地方官外,其内地興販,悉從民便。若在沿海地方,遞運鐵觔交賣商漁船隻,為首,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,絞監候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船户、挑夫,減本犯罪二等。 修併。 一、商民收買鐵觔,除苗產鐵處所,令呈明地方官外,其内地興販,悉從民便。若沿海地方商民國利,將鐵觔及廢鐵、鐵貨並紅黄銅器、銅觔私販,遞運海洋,交賣商漁船隻,一百觔以下者,杖一百,徒三年;一百觔以上及舟車捆載者,發近邊充軍。為從,各减一等。若將前項銅鐵等貨賣與外國及海邊贼寇者,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,擬絞監候。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船户、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。貨物、鋼鐵、船隻入官。關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織,分别議處治罪。如内地貨賣,官兵役借端索詐,計贓治罪。其漢、夷船隻,有將鐵鍋出洋貨賣者,亦照此例行。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鍋,照舊置用,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擾。 原例。 一、凡沿海船隻,在朝鮮國境界漁採,及私行越江者,被朝鮮國人捕送,嚴行治罪。將該地方官員交部查議。 修改。 一、凡沿海船隻,在朝鮮國境界漁採,及私行越江者,被朝鮮國人捕送,為首,發邊遠充軍;從犯减一等。該地方官員交部查議。 原例。 一、閩省不法棍徒,如有充作客頭,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,包攬過臺,索取銀兩,用小船載出澳口,復上大船者,為首,發近邊充軍;為從及澳甲、地保、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遇有挐獲攬戴偷渡船隻,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,俱照客頭例,分别首、從治罪。船隻變價充公。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户,並原保澳甲,及開張歇寓之人,知情容隱者,俱杖一百,枷號一個月,俱不准折贖。其偷渡之人,照私渡關津律,杖八十,遞回原籍。若將哨船偷載圖利者,亦照此例分别治罪。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,人已被害身死者,將同謀之人,不分首、從,俱照江洋行刦大盗例,擬斬立決,梟示。如被害未死,將為首者比照强盗傷例,擬斬立決;同謀之人,照未傷人之夥盗免死减等例,發寧古塔等處,給披甲人為奴。雖未同謀下手,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至挐獲偷渡人犯,訊明從何處開船,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,交部分别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閩省不法棍徒,如有充作客頭,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,包攬過臺,索取銀兩,用小船載出澳口,復上大船者,為首,發近邊充軍;為從及澳甲、地保、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遇有挐獲攬載偷渡船隻,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,俱照客頭例,分别首、從治罪。船隻變價充公。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户,並原保澳甲,及開張歇寓之人,知情容隱者,俱杖一百、枷號一個月,俱不准折贖。其偷渡之人,照私渡關津律,杖八十,遞回原籍。若將哨船偷載圖利者,亦照此例分别治罪。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,人已被害身死者,將同謀之人,不分首、從,俱照江洋行刦大盗例,擬斬立決,梟示。如被害未死,將為首者比照强盗傷人例,擬斬立決;同謀之人,改發回城為奴。雖未同謀下手,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至挐獲偷渡人犯,說明從何處開船,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,交部分别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