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iumu 廄牧 → Zaisha ma niu 宰殺馬牛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凡宰殺耕牛,並私開圈店,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,俱問罪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再犯、累犯者,免其枷號,發附近衛分充軍。若盗而宰殺及貨賣者,不分初犯、再犯,枷號一個月,照前發遣。 現行例。一、康熙三十一年九月内,奉上諭:以後一應馬匹,不許宰殺貨賣,着永行禁止,交與步軍統領、五城嚴察。如有殺馬賣者,拿送刑部,從重議罪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屠户將堪用牲畜買去宰殺者,雖經上税,仍照故殺他人駝、驘律,杖一百。若將竊盜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稅、買去宰殺者,與竊盜一體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