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iumu 廄牧 → Zaisha ma niu 宰殺馬牛 →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宰殺耕牛,並私開圈店,及販賣與宰殺之人,初犯,俱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若計雙重於本罪者,照盜牛例治罪。再犯,發附近充軍。殺自己牛者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。故殺他人牛者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若計雙重於本罪者,均照盜牛例治罪,免刺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殘老病死者,勿論。 一、凡失察私宰耕牛之地方官,照失察宰殺馬匹例,交部分别議處。若能挐獲究治者,免其處分。 修改。 一、凡宰殺耕牛,私開圈店,及販賣與宰殺之人,初犯,俱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若計雙重於本罪者,照盗牛例治罪,免刺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再犯,發附近充軍。殺自己牛者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。其殘老病死者,勿論。失察私宰之地方官,照失察宰殺馬匹例,分别議處,若能挐獲究治者,免其處分。 原例。 一、附京州、縣及京汛地方,有馬窑子宰剥馬匹者,發往黑龍江,給索倫兵丁為奴。失察之官弁,照例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附京州、縣及京汛地方,有窩藏偷竊馬匹,開設馬窑子宰剥者,發往黑龍江,給索倫兵丁為奴。失察之官弁,照例處議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