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10

原例。 一、宰殺耕牛,並私開圈店,及販賣與宰殺之人,初犯,俱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若計雙重於本罪者,照盜牛例治罪。再犯,發附近充軍。殺自己牛者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。故殺他人牛者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若計雙重於本罪者,均照盜牛例治罪,免刺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殘老病死者,勿論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凡失察私宰耕牛之地方官,照失察宰殺馬匹例,交部分别議處。若能挐獲究治者,免其處分。

條例/tiaoli 12

修改。 一、凡宰殺耕牛,私開圈店,及販賣與宰殺之人,初犯,俱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若計雙重於本罪者,照盗牛例治罪,免刺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再犯,發附近充軍。殺自己牛者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。其殘老病死者,勿論。失察私宰之地方官,照失察宰殺馬匹例,分别議處,若能挐獲究治者,免其處分。

條例/tiaoli 13

原例。 一、附京州、縣及京汛地方,有馬窑子宰剥馬匹者,發往黑龍江,給索倫兵丁為奴。失察之官弁,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4

修改。 一、附京州、縣及京汛地方,有窩藏偷竊馬匹,開設馬窑子宰剥者,發往黑龍江,給索倫兵丁為奴。失察之官弁,照例處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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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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