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一、凡鋪兵遞送公文,晝夜須行三百里。稽畱三刻,笞二十,每三刻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。其公文到鋪,不問角數多少,鋪司須要隨即付簿遣兵遞送,不許等待後來文書。達者,鋪司笞二十。其鋪兵遞送公文,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,一角笞二十,每三角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若損壞公文,不動原封者,一角笞四十,每二角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,一角杖六十,每一角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,與漏泄不同,不拘角數,即杖一百。有所規避而沉拆者,各從重論。規避罪重,從規避;沉拆罪重,從沉拆。其鋪司不告舉者,與犯人同罪;若已告舉,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,各减犯人罪二等。其各縣鋪長,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,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。有姦弊,失於檢舉者,通計公文稽畱及磨擦破壞封皮、不動原封十件以上,鋪長笞四十,提調吏典笞三十,官笞二十。若損壞及沉溺公文,若拆動原封者,鋪長與鋪兵同罪,提調吏典减一等,官又减一等。府、州提調吏失於檢舉者,各遞减一等。

條例/tiaoli 3

條例。一、無印信文字,不許入遞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各鋪司兵,若有無籍之徒,不容正身應當,用强包攬、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、沉匿等項,問罪,不分旗、民,俱發附近充軍。其提調官、該吏鋪長,各治以罪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各鋪司兵,若有無籍之徒,不容正身應當,用强包攬、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、沉匿等項,問罪,不分軍、民,俱發附近充軍。其提調官、該吏鋪長,各治以罪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各省驛站遞送公文,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。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,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。倘有沉匿、稽延等情,即行詳報。該管上司據實題叅,不得故為容隱。其沉匿平常公文一角者,馬夫照律杖六十,每一角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提調吏典减一等,官又减一等。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沉匿者,不拘角數,馬夫杖六十,徒一年;提調吏典杖一百,革役;司驛官革職。如有所規避者,各從其罪之重者論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各省驛站遞送公文,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。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,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。倘有沉匿、稽延等情,即行詳報。該管上司據實題叅,不得故為容隱。其沉匿平常公文,馬夫照鋪兵律治罪,提調官吏依律遞減。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沉匿者,不拘角數,馬夫杖六十,徒一年;提調吏典杖一百,革役;司驛官革職。如有規避者,從重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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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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