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順治三年五月十五日,欽奉上諭:凡滿洲官員因軍務差遣,及自軍前赴京齊奏軍情,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、糧單隨即供應驛馬廩給,不為預備公館,以致遲誤者,按遲誤事情巨細,將本城官長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,俱指名題叅該部,察議擬罪,具奏發落。若長官他出,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,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,仍行罰治。特諭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各王府公差人員,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,不許馳驛。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由馳驛者,處死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、巡檢司弓兵,若有用强包攬,不容正身着役,多取工錢害人,攪擾衙門者,問罪。旗軍,調發邊衛;民並軍丁人等,發附近,俱充軍。其官吏通同縱容者,各治以違制罪。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錢者,不在此例。多取工食,問求索計贓,依不枉法論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一、直隸、江南、山東等處各屬馬驛簽解馬頭,情願雇募土民代役者,聽。若用强包攬者,問罪。旗軍,發邊衛;民並軍丁人等,發附近,俱充軍。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,將正身姓名捏寫虚約,投託官豪勳戚之家,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,所在官司應提問者,提問;應奏請者,將人员羁畱奏請。提問俱照前例充軍。該管官司,坐視縱容者,叅究治罪。光棍妄挐逼勒,問恐嚇詐欺罪。律餘同上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會同館夫工役三年轉發,該管官司收當,民差另簽解補,不許過役,更易姓名捏故籤補。違者,官吏一體坐違制罪。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,及近館無籍軍、民人等用强攬當者,俱問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6

現行例。 一、凡賷奏不騎驛馬,違限十日以內者,免罪。十日以外,係常事笞三十,密事笞四十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