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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Youyi 郵驛 → Yishi jicheng 驛使稽程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出使馳驛違限,常事,一日笞二十,每三日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軍情重事加三等,因而失誤軍機者,斬監候。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,及推故不即應付,以致違限者,對問明白,即以前應得笞、杖、斬,罪坐驛官。其遇水漲,道路阻礙經行者,不坐。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,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,錯去他所而違限者,减二等。四日笞一十,每三日加一等,罪止笞四十。事干軍務者,不减。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,罪坐題寫之人,驛使不坐。 條例。一、順治三年五月十五日,欽奉上諭:凡滿洲官員因事務差遣,及自軍前赴京賫奏軍情,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、糧單隨即供應驛馬廩給,不為豫備公館,以致遲誤者,按遲誤事情巨細,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,俱指明題叅該部,察議擬罪,具奏發落。若長官他出,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,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,仍行罰治。特諭。 一、凡官員因軍務差遣,及自軍前赴京賫奏軍情,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、糧單隨即供應驛馬廩給,不為豫備公館,以致遲誤者,按遲誤事情巨細,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,俱題叅交部,察議擬罪。若長官他出,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,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,仍交部察議。 一、凡賷奏不騎驛馬,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。十日以外,係常事笞三十,密事笞四十。 原例。一、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、巡檢司弓兵,若有用强包攬,不容正身着役,多取工錢害人,攬擾衙門者,問罪。不分軍、民,俱發附近地方充軍。其官吏通同縱容者,各治以違制罪。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錢者,不在此例。多取工錢,問求索計贓,依不枉法論。遞送公文。 一、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,不容正身應當,用强包攬多取工錢,致將公文稽遲、沉匿等項,問罪不分軍、民,俱發附近充軍。其提調官、該吏鋪長,各治以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