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凡指稱勲戚、文武大臣、近侍官員、姻黨族屬家人名目,虛張聲勢,擾害經過軍衛有司、驛遞衙門、占宿公館、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,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,懸掛牌面,希圖免税,誆騙違法者,徒罪以上,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,發邊衛充軍;杖罪以下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索取財物,問求索;希圖免税,問匿税;羅騙違法,問詐稱見任官家入於所部內得财。

條例/tiaoli 2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差使馳驛行走官員,將同行領催差官等員並跟役不行嚴束,將州、縣驛驛人員辱罵毆打,非係緊差而將驛馬故意馳斃,驛站額馬既足而乘騎越站,索詐財物者,州、縣舉選官員一面申報上司,一面報部察核。情實,將領去之官革職。如係領催差官等,拿交刑部,從重治罪。至無勘合火牌,謊稱奉公差使支取驛遞夫馬、船隻應用索詐財物,亦俱拿交刑部,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3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内外差遣人員不照所定道路而行,若枉道擾驛者,係官,降二級調用;係差役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、跟役毆罵驛官、驛夫,或並無急務走死驛馬,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,以及索詐財物者,該地方官、驛官一面申詳上司,一面具報該部察究。得實,官員革職;差官人等,拿交刑部,從重治罪。若無勘合火牌,謊稱公差支取夫馬、船隻及索詐財物者,亦俱拿送刑部,從重治罪。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柱道擾害者,係官,交該部議處;差役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5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雍正元年十月初五日,奉上諭:查驛站關係重大,經联屢加嚴論,然其間積弊難以盡詰。有在官之累,有在民之累。如直隸、山西差徭,更為浩煩,雖驛馬足數亦供應不敷。乃内而兵部、外而驛道於給發馬匹時,官吏通情受贿,往往所給浮於勘合之數,且行李輜重皆令驛卒乘馬背負,多至八九人不等。所到州、縣,以見馬换馬,向有舊例,不敢詰問。至督撫、提鎮經過之處,更惟命是從。嗣後,照勘合之外,有敢多給一夫、一馬者,許前途州、縣即據實揭報都察院,以聽糾叅。如甲縣容情不揭,而被乙縣揭報者,並甲縣一併治罪。其督撫、提鎮騷擾驛遞者,皆照此例,庶少在官之累。至若河南、山東諸省,離京稍遠,謂耳目易欺,每驛額設馬匹不過十存三四,其草料工食仍照舊開銷,且逐年詳報倒斃、侵蝕、補買之價。差使一至,則照里科派,將民間耕種牲口硬遣當差,令其自備物料、跟隨守候。種種累民,尤屬不法,着該地方督撫將所屬驛站逐一徹底根究。缺額少者,勒限補買。至派借民間牲口,尤當勒石永禁。違者,即從重治罪。特論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