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。沿途過淺盤剥,責令旗軍自備脚價,例外多帶者,照數入官。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,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。經過儀徵,聽趲運御史盤詰。淮安、天津聽理刑主事、兵備道盤詰。經整官員狥情賣法,一併叅治。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。多帶,問違制;徇情变法,問聽從囑託;事已施行受財,問枉法;出錢之人,問行求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改條例。 一、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。沿途過淺盤剥,責令旗軍自備脚價,例外多帶者,照數入官。監兑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,督押糧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。經過儀徵、淮安、天津等處,聽趲運鎮道官盤詰。經盤官員有狥情賣法,一併叅治。多帶,問違制;徇情賣法,問聽從囑託;事已施行受財,問枉法;出錢之人,問行求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,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麵、糯米、花草、竹木板片、器皿貨物者,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叅問發落,貨物入官。其把總等官有犯,降一級,回衡帶俸差操。民運船不在此例。運軍並附載人員,依違制。運軍與把總等官,有贓,問枉法;無職,止問違制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 一、黄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,小甲、客商人等俱問發邊衛分,永遠充軍,貨物入官。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,亦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。其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,客貨、小甲人等俱發邊外充軍,貨物亦入官。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,照常發落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沿河一帶省親、省祭、丁憂、起服並陞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員,若有乘坐馬快船隻、一事,興販私鹽、二事,起發人夫,三事。並帶去無籍之徒辱罵鎖綁官吏、勒要銀兩者,巡撫、巡河、巡按、巡鹽、管河、管閘等官,就便挐問。干礙,應奏官員奏請提問。其軍銜有司、遞驛衙門者有懼勢應付者,叅究治罪。三事不備,不引此例;止一事,依本律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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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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