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現行例。 一、叛案内干連流犯,流徙烏喇地方。如本犯身故,妻子免流。

條例/tiaoli 2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叛犯之孫,如有年幼,不便與父母拆離徙者,一併交與該管衙門。

條例/tiaoli 3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審擬叛案,如果謀叛情實,在本省者,取本犯的實口供、原籍住址,將該犯父母、祖孫、兄弟、妻妾、子女、家屬、財產俱察明,嚴行看守,詳開數目具題。如係隔省,確取本犯口供,行文該地方官嚴挐看守,有隱漏者,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叅,以憑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

現行例。 一、刑部將叛犯候滿英家僕張興等交送總管内務府等因具題,奉旨:張興等不必交與內務府,着交與户部入官。此後除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外,其此等奴僕,交與户部入官。餘依議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叛逆旗下人口,照例交與該管衙門。其民人叛犯之奴僕,交與户部入官。

條例/tiaoli 6

現行例。 一、就撫强賊所有日前為盗時擄掠民人婦女,若被原夫認識,堅執不與,絕人伉儷,聽原夫向該管官控告,將婦人仍與原夫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就撫賊盜有為盜時掠民間婦女,若原夫及其父母、期親認識,而堅執不與者,聽赴官司告理,將婦女斷歸完聚。女已配合,不願還者,聽。

條例/tiaoli 8

現行例。 一、凡異姓人歃血訂盟,焚表結拜弟兄,不分人數多寡,照謀叛未行律,為首者,擬絞監候。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,止結拜弟兄者,為首,杖一百,為從者,各减一等。

條例/tiaoli 9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不逞之徒,歃血訂盟,轉相結連土豪、市棍、衙役、兵丁,彼倡此應,為害良民,據鄰佑、鄉保首告,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緝拏,惟圖掩飾,或至蜂起為盜,抄掠横行,將不行准理、又不緝挐之地方文武各官革職,從重治罪。其平日失察,首告之後,不自隱諱,即能擒獲之地方官,免其議處。至鄉保、鄰佑知情,不行首告者,亦從重治罪。如旁人確知首告者,該地方官酌量給賞。倘借端妄告者,仍照誣告律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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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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