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謀叛,謂謀背本國,潛從他國。但共謀者,不分首、從,皆斩。妻妾、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,財產並入官。不坐姊妹。女許嫁已定,子孫過房與人,聘妻未成者,俱不坐。父母、祖 孫、兄弟,不限籍之同異,皆流二千里安置。餘俱不坐。知情故縱隱藏者,絞。有能告捕者,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。知已行而不首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謀而未行,為首者,絞;為從者,不分多少,皆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知未行而不首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未行,則事尚隱秘,故不言故縱隱藏。若逃避山澤,不服追唤者,或避差,或犯罪,負固不服,非暂逃比。以謀叛未行論。依前分首、從。其拒敵官兵者,以謀叛已行論。依前不分首、從律。以上二條,未行時,事属隱秘,須審實乃坐。

條例/tiaoli 10

條例。一、叛案内干連流犯,流徙烏喇地方。如本犯身故,妻子免流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凡叛犯之孫,如有年幼,不便與父母拆離流徙者,一併交與該管衙門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凡判犯之孫,如有年幼,不便與父母折離流徙者,一併交與該管衙門,令其親屬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凡審擬叛案,如果謀叛情實,在本省者,取本犯確實口供、原籍住址,將該犯父母、祖孫、兄弟、妻妾、子女、家屬、財產俱察明,嚴行看守,詳開數目具題。如係隔省,確取本犯口供,行文該管官嚴挐看守,有隱漏者,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叅,以憑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叛逆旗下人口,照例交與該管衙門。其民人叛犯之奴僕,交與户部入官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凡不逞之徒,歃血訂盟,轉相結連土豪、市棍、衙役、兵丁,彼倡此應,為害良民,據鄰佑、鄉保首告,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緝拏,惟圖掩飾,或至蜂起為盜,抄掠横行,將不行准理又不緝挐之地方文武各官革職,從重治罪。其平日失察,首告之後,不自隱諱,即能擒獲之地方官,免其議處。至鄉保、鄰佑知情,不行首告者,亦從重治罪。如旁人確知首告者,該地方官酌量給賞。倘借端妄告者,仍照誣告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凡不逞之徒,歃血訂盟,轉相結連土豪、市棍、衙役、兵丁,彼倡此應,為害良民,據鄰佑、鄉保首告,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緝拏,惟圖掩飾,或至蜂起為盗,抄掠横行,將地方文武各官革職,從重治罪。其平日失察,首告之後,不自隱諱,即能擒獲之地方官,免其議處。至鄉保、鄰佑知情,不行首告者,亦從重治罪。如旁人確知首告者,該地方官酌量給賞。倘借端妄告者,仍照誣告律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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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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