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

條例/tiaoli 29

續纂。 一、私入紅椿火道以内偷打牲畜,為首,於附近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,滿日改發極邊、烟瘴充軍;為從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徒三年。其因起意在内偷牲,遺失火種,以致延燒草木者,於附近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,滿日,發新疆,撥種地當差;為從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延燒殿宇、墙垣,為首,擬絞監候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30

修改。 一、私入紅椿火道以内偷打牲畜,為首,於附近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,滿日,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;為從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徒三年。其因起意在内偷牲,遗失火種,以致延燒草木者,於附近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,滿日,改發極邊、烟瘴充軍;為從,枷號一個月,一百,徒三年。如延燒殿宇、墙垣,為首,擬絞監候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31

續纂。 一、凡旗、民人等,在紅椿以内偷挖人參,至五十兩以上,為首,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,斬,奏請定奪。為從,發新疆給官兵為奴。二十兩以上,為首,發新疆給官兵為奴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十兩以上,為首,實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充軍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十兩以下,為首,發近邊充軍:為從,杖一百,徒三年。在紅椿以外、白椿以内偷挖人參,至五十两以上者,為首,擬絞監候;為從,發近邊充軍。二十兩以上,為首,實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充軍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十兩以上,為首,發近邊充軍;十兩以下,為首杖一百,流三千里,為從俱杖一百,徒三年。在白椿以外、青椿以内偷挖者,照偷挖山場人參例分别治罪。未得參者,各於已得例上减一等。知情販賣者,减私挖罪一等。不知者,不坐。得參人犯,首、從俱刺盗官叅三字。未得參及販賣者,得免刺字。叅物入官。旗人有犯,銷除旗檔,照民人一律辦理。分兵受贿故縱,本犯罪不應死者,與犯人同罪;贓重者,計贓,以枉法從重論。本犯罪應斬决者,為首之兵擬绞立决;本犯罪應斬候者,該弁兵發新疆,分别當差為奴。其止疎於防範者,兵丁杖一百,官交部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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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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