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倉庫錢糧,若宣府、大同、甘肅、寧夏、榆林、遼東、四川、建昌、松潘、廣西、貴州並各沿邊、沿海去處,有監守盗糧四十石、草八百束、銀二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,常人盜糧八十石、草一千六百束、銀四十兩、錢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,俱問發邊衛永遠充 軍。在京各衙門及漕運並京、通、臨、淮、徐、德六倉,有監守盜糧六十石、草一千二百束、銀三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,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、草二千四百束、銀六十兩、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,亦照前擬充軍。其餘腹裹但係撫、按等官查盤去處,有監守盜糧一百石、草二千束、銀五千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,常人盜糧二百石、草四千束、銀一百兩、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,亦照前擬充軍。以上人犯,依律併贓論罪,仍各計入己之贓,數滿方照前擬斷,不及數者,照常發落。若正犯逃故者,於同暴家屬名下追賠,不許濫及各居親屬。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,有侵盗者,俱照腹裏例擬斷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凡沿邊、沿海錢糧,有侵盗銀二百兩、糧四百石、草八千束、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;漕運錢糧,有侵盗銀三百兩、糧六百石以上,俱照本律,仍作實犯死罪。係監守盗者,斬;係常人盗者,絞。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改條例。 一、凡漕運糧米,監守盗六十石入己者,發邊衛永遠充軍;入己數滿六百石者,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4

現行例。 一、侵盗漕糧仍照律遵行外,凡盗錢糧,不分腹裏、沿邊、沿海,至三百兩者,擬斬監候,秋後處决。不至三百兩者,仍照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

現行例。 一、監守自盗倉庫錢糧四十兩,並常人盗八十兩者,照律斬、絞擬罪,准徒五年:監守自盗二十兩以上,並常人盗四十五兩以上者,擬流,總徒四年。盗三百兩以上,仍照例擬斬。

條例/tiaoli 6

現行例。 一、凡侵盗錢糧,入己數滿三百兩者,照例擬斬;不及三百兩者,照監守自盜正律併贓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7

現行例。 一、常人盗錢糧至三百兩者,擬絞監候,秋後處決。

條例/tiaoli 8

現行例。 一、凡監臨主守,自盗倉庫錢糧,交武官員俱免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9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監臨主守侵盗倉庫錢糧,不分腹裏、沿邊、沿海,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,擬斬監候;不滿三百兩者,照正律併贓擬罪。文武官員犯侵盜者,得免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10

現行例。 一、漕白二糧過淮以後,責令該管道、府、州、縣往來巡察。有盜賣、盗買之人,挐獲,即各枷號一個月,米糧仍交本船,米價入官充餉。運弁俟回南日,聽總漕綑打四十。如地方官失察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1

現行例。 一、運弁督押帮船,以通帮糧米計算,但有掛欠,即革職責懲,畱通追比一年。不完,再發南追比。仍不完者,分别治罪。如欠不及一分,責二十,完追還職;不完者,杖一百。欠至一分,責三十,追完免罪;不完者,杖一百,徒一年。欠至二分,責四十,追完免罪;不完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欠至三分,責六十,追完免罪;不完者,發附近充軍。欠至四分,責八十,追完仍杖一百。不完者,發邊遠充軍。欠至五分,責一百,追完徒一年;不完者,絞。至六分以上者,斬,俱監候。照例籍其家產、妻子抵償,如仍不足責,令原衙門各官代賠。旗丁以船糧米計算,但有掛欠,即革運費慾。其掛欠分數、畱通追比及不完治罪,俱與運弁同。如家產、妻子抵償不足,責令僉丁、衛所、糧道及監兑州、縣各官代賠。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,聽回空時沿途糶賣。

條例/tiaoli 12

續改現行例。 一、運弁督押帮船,以通帮糧米計算,但有掛欠,即革職責懲,發南追,不完者,分别治罪。如不及一分,責二十,追完還職;不完者,杖一百。欠至一分,責三十,追完免罪;不完者,杖一百,徒一年。欠至二分,責四十,追完免罪;不完者,杖一百,徒二年。欠至三分,責六十,追完免罪;不完者,發附近充軍。欠至四分,責八十,追完仍杖一百;不完者,發邊遠充軍。欠至五分,責一百,追完徒一年;不完者,絞。至六分以上者,斬,俱監候。照例籍其家產、妻子抵償,如仍不足責,令原衙門各官代賠。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,但有掛欠,即革運責懲。挐交運官發南追比,不完,治罪。俱與運弁同。承追之官嚴加議處。如家產、妻子抵償不足,責令丁、衛所、糧道、及監兑州、縣各官代賠。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,聽回空時沿途糶賣。

條例/tiaoli 13

續移入現行例。 一、侵盗錢糧,贓重罪至死者,本犯照擬正法。所侵錢糧著落妻子勒限一年追完,限内不完者,妻及未分家之子並本犯家口、財產入官。若遇赦免,罪止應追贓者,亦限一年追完,限内不完,仍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、家口、財產一併入官。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,亦限一年追完,限内不完者,本犯並妻流徙遼陽,家口、財產變價入官。若遇赦免,罪止應追贓者,亦限一年追完,限内不完,仍將家口、財產變價入官。其官役貪贓應追入官者,亦照侵盗錢糧例行。承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拆變,或將產物價值以多變少及需索勒掯者,該上司官指名題叅,交該部從重處分。

條例/tiaoli 14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在京倉庫人役偷盗錢糧米豆,俱割斷兩邊脚筋。

條例/tiaoli 15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侵盗、那移等贓,一年内全完,將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例,再减一等發落;軍、流、徒罪等犯,免罪。追完三百兩以上者,承追及督催等官計案議敘。若不完,交部分别議處,俱帶罪督催人犯,暫停治罪,再限一年追賠。完者,死罪人犯免死減等發落,軍、流、徒罪亦减等發落。若不完,軍、流、徒罪犯人即行充配,死罪照原擬監追。承追及督催等官,再交部分别議處,仍再限一年,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追賠。限内照數能完,承追官開復;不完,承追官照所降之級調用,督催等官又交部分别議處。其接任承追督催等官,照到任之日扣限,如果家庭盡絕,正犯身死,及妻子不能賠補,地方官取具印甘各結,申報督、撫保題豁免結案。倘保題後别有田產、錢財、人口發覺者,盡行入官。將承追出結官革職,所欠贓銀、米穀著落賠補,督催等官交部分别議處。再,在外承追督催武職,俱照文官例議處。至交旗行追人犯,到部暫停枷責,亦限一年通完,免其枷責。佐領、驍騎校照外省承追官例,叅領照知府例,都統、副都統照督、撫例,各交部分别議處。若不完,將犯人枷責,佐領、驍騎校、叅領、都統、副都統各交部分别議處,再限一年戴罪督催。如不完,再交部分别議處,著落犯人妻併未分家之子再限一年,賠完,將佐領、驍騎校所降之級開復。仍不完,佐領、驍騎校、叅領、都统、副都統又交部分别議處。如實係家產盡絕不能賠完,該左領、聽騎校、叅領保送,都統、副都統保題豁免。倘保題後有房產、人口可以賠補者,查出盡行入官。將保送之佐領、驍騎校革職,所欠銀光俱著落賠補;叅領降二級調,照所降之級罰俸三年;都統、副都統罰俸一年。至一應贓私,察果家產蠢絕、力不能完者,概予豁免,不得株連親族。倘濫行著落親族追賠,將承追官革職。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出結之事,屬官不行出首,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6

續纂現行例。 一、大、宛二邑各省寄籍甚多,一切承追案件仍照舊例處分。至拖欠銀米穀石之人内實有家產,故意不完,該縣徇情推諉,不着力行追,查出從重治罪,著落該縣賠還。

條例/tiaoli 17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承追不及千兩之案者,仍照三年之例叅處外,一千兩至五千兩者,以五年為期,每年每案追完二分,五年之内十分全完,免其處分,仍予議敘遞年。每案完不及二分者,交部查明初叅、二叅、三叅、四叅,分别議處,俱畱任,戴罪承追。五年限满全完,開復;如不完,照所降之級調用。至五千兩以上之案者,亦以十分為率,勒限五年,如不完,交部查明初限、二限、三限、限,分别議處。五年限满,完至七分者,將所降之級開復,另行按年起限承追;完不及七分者,照所降之級調用。接任官以到任之日起限一年限内追完者,交部查明。一千兩以上或五千兩以上或一萬兩以上,准各照分數加級。此等級若遇别案承追應降調者,准其抵銷。如能於一年限内追完一萬五千兩以上之案者,以應升之缺即用。其督催各官,如不及千兩之案,亦照三年之例叅處。一千兩至五千兩以上,每案勒限五年分數催追。遞年完至二分,免其處分。遞年完不及二分,知府、直隸州、督撫、司道等官交部查明,每案初叅、二叅、三叅、四叅議處,俱令戴罪督催。五年限内全完,開復。如不完,各分别罰俸降級畱任,戴罪督催。仍另行按年起限督催,全完,開復。至在外催追武職官員及在京八旗行追之案,俱照此例議處,餘仍照從前定例遵行。督催虧空糧米責成糧道,鹽課責成鹽道,非管理糧、鹽道員俱免其併叅。其欠帑人犯,如果任所無物可變,行查原籍,又無的屬產業,或本犯身故,無可着追,實係人亡產絕者,該督、撫取具印甘各結保題到日,該部核明,准其豁免。如本犯見在任所、原籍又有的屬產業可以着追,各該督、撫庇屬員,欲免處分,揑稱任所無物可變,請發回原籍,或揑稱家產盡絕,朦混題豁,該部核明覆駁。

條例/tiaoli 18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侵盗錢糧、挪移虧空監追等犯,遇恩赦仍行監禁嚴追,有能三年内全完,免罪釋放。果係家產盡絕不能完納者,令各該管處查明保題,交該部詳查。與恩詔相符,俱題豁免。如該犯别有隱匿家產,被旁人告發,其隱匿之家產俱行入官,該管保題上司,一併從重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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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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