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37

續纂。 一、凡虧空錢糧,除因公那移及倉穀霉浥等案仍照舊例辦理外,其實係虧空入己者,雖於限内完贓,俱不准减等。

條例/tiaoli 38

删除。 一、凡侵盗錢糧之犯,照例分别治罪外,其侵欺錢糧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照追入官。至如一人名下有侵欺又有那移者,應無論那移、侵欺之案並發,及侵欺之案先發、那移之案後發,均着勒限一年,令其先完那移之項、後完侵欺之項。若完那移數内完足侵欺之數,其餘侵欺、那移之數,委屬力不能限内全完者,將擬斬人犯暫停正法,仍再勒限監追。此等虧空之案,該督、撫務宜秉公確審,固不可以那為侵,使人冤抑。其有以侵為那,及非實在無力完帑者,該督、撫扶同徇庇,借端巧為開脫,或被人首告或經指叅,將該督、撫交部嚴加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9

續纂。 一、監守盗倉庫錢糧,除審非人己者各照本條律例定擬外,其入己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,仍照本例問擬,准徒五年;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里;至六百六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至一千兩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40

删除。 一、凡八旗侵盗案内,有無力完帑並無隱匿情弊者,將本犯仍歸原罪完結外,妻子等免其治罪。如有隱匿情弊,仍照雍正七年定例,並依侵盜本條則例,分别數目,其未完之數在千兩以上,本犯現在擬監禁者,將伊妻並未分家之子入辛者庫;數在一千兩以下者,將隱匿之人枷號三個月發落。若係那移等項,仍照隱匿本律治罪,所隱財產俱行入官。該管保題各官,亦俱照舊例治罪追賠。

條例/tiaoli 41

原例。 一、凡侵盗應追之贓,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。如果家產全無,不能賠補,在旗叅、佐領,驍騎校,在外地方官,取具印甘各結,申報都統、督、撫保題豁免結案。倘結案後别有田產、人口發覺者,盡行入官。將承追出結各官革職。所欠贓銀米穀,著落賠補。督催等官,照例議處。内外承追督催武職,俱照文職例議處。再一應贓私,察果家產全無、力不能完者,概予豁免,不得株連親族。倘濫行著落親族追賠,將承追官革職。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出結之事,屬官不行出首,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2

一、凡侵盗應追之贓,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。如果家產全無,不能賠補,在旗叅、佐領,驍騎校,在外地方官,取具甘結,申報都統、督、撫保題豁免結案。倘結案後别有田產、人口發覺者,盡行入官。將承追申報各官革職。所欠贓銀、米穀,著落賠補。督催等官,照例議處。内外承追督催武職,俱照文職例議處。再一應贓私,察果家產全無、力不能完者,概予豁免,不得株連親族。倘澄行著落親族追賠,將承追官革職。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申報取具甘結之事,屬官不行出首,從重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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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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