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44

原例。 一、監守盗倉庫錢糧,除非入己者各照本條律例定擬外,其入己數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,仍照本律問擬,准徒五年;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里;至六百六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至一千兩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45

一、凡侵盗倉庫錢糧,入已數在一千兩以上者,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46

一、完贓減免之犯如有犯贓,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7

一、凡虧空錢糧,除因公那移及倉穀霉浥等案仍照本例辦理外,其實係虧空入己者,雖於限内完赋,俱不准减等。

條例/tiaoli 48

修併。 一、監守盗倉庫錢糧,除審非入者各照那移本條律例問擬外,其入己數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,仍照本律問擬,准徒五年;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里;至六百六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至一千兩,杖一百,流三千里;一千兩以上者,擬斬監候,勒限一年追完。如限内全完,死罪减二等發落,流、徒以下免罪。若不完,再限一年勒追。全完者,死罪及流、徒以下各减一等發落。如不完,流、徒以下即行發配,死罪人犯監禁,均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。三年限外不完,死罪人犯永遠監禁;全完者,奏明請旨均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辦理。至本犯身死,實無家產可以完交者,照例取結豁免。其完贓減免之犯如再犯贓,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。文武官員犯侵盗者,俱免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49

原例。 一、凡侵盗倉庫錢糧,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上者,擬斬監候,遇赦准予援免。如數逾一萬兩以上者,不准援免。文武官員犯侵者,俱免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50

移改。一、凡侵盗倉庫錢糧,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之犯,遇赦准予援免。如數逾一萬兩以上者,不准援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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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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