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6

原例。一、竊盜鞘餉,自一兩至八十兩,仍照常人盗倉庫錢糧計贓科斷;若盗至一百兩以上者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凡竊匪之徒,穿穴壁封盗去倉庫錢糧,除贓止八十兩者,仍照本律併贓擬罪外,其有盗至八十兩以上至八十五兩者,擬杖一百,流二千里;九十兩者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九十五兩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數至一百兩以上者,照偷竊鞘餉例,擬絞監候,俱以實犯論罪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竊盜倉庫錢糧,未經得財者,為首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從减一等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但經得財之首犯,除藏至一百兩以上仍照例擬絞外,其一百兩以下,不分贓數多寡,俱發云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;為從者,一兩至八十兩准徒五年,八十五兩至一百兩分别擬流。

條例/tiaoli 9

修改。 一、凡竊匪之徒,穿穴壁封竊盜庫銀錢,倉貯漕糧,未經得財者,為首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從,依律減一等。但經得財之首犯,數至一百兩以上者,擬絞監候;其一百兩以下,不分贓數多寡,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為從者,一兩至八十兩,准徒五年;八十五兩,杖一百,流二千里;九十兩,杖一百,流二千五百里;九十五兩至一百兩以上,俱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至竊盜躺銀兩,即照竊盜倉庫錢糧,分别已、未得財,各按首、從一例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10

原例。一、凡漕運糧米,常人盗一百二十石入已者,發邊遠充軍;人已數滿六百石者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11

修改。一、盜竊遭運糧米,數至一百石以上者,擬絞監候;其一百石以下,即照盗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12

删除。一、凡常人盗倉庫錢糧,不分腹裹、沿邊、沿海,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,擬絞監候;不滿三百兩者,照正律併贓擬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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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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