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ha wei 詐偽 → si 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私鑄銅錢為從者,問罪,用一百觔枷枷號一月;民匠、舍餘,發附近充軍;旗軍調發 邊衛,食糧差操;若販賣行使者,亦枷號一月,照常發落。 原條例。 一、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,俱問罪,於本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落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私鑄銅錢,為首者及匠人,皆斬立決,家產入官;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皆絞立决。 在京總甲、在外鄉杖十家長知情不首者,俱照為首例,立斬,家產入官; 不知者,枷號一個 月,徒二年。該管地方文武各官知情故縱者,皆斬立決,家產入官;不知者,交該部議處。 旁人告捕者,官給賞銀五十兩;其該管各上司官,俱按起數,交該部分别議處;其從别省車 船裝載私販者,盤獲之人,官給賞銀十兩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賣錢經紀鋪户興販攙和私錢者,枷號兩個月,流徙尚陽堡。在内五城坊官,在 外州、縣、衛、所各官,不能覺察者,交該部議處;其該管各上司官,亦交該部分别議處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官船、船户夾帶私錢者,照興販例治罪;同船之人不行拿首者,照總甲不知情例 治罪;押船官員分别知情、不知情,俱交該部議處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將前代廢錢攙和行使者,不論錢數多寡,杖八十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燬化制錢鑄造私錢者,犯人及失察各官,俱依私鑄例治罪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偽造假銀者,於本地方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;係旗下另户人,發黑龍江當差; 民及旗下家人,照例俱發黑龍江,給與窮披甲人為奴;其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枷號一個月, 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用銅、鐵、錫、鉛藥煮偽造假銀,不分旗、民,為首者,擬絞監候;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,即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;係旗下另户,發黑龍江當差;係民及旗下家人,照例俱 發黑龍江,給披甲人為奴,雖遇恩赦,不准援免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燬化小制錢,為首者,即在本處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,發三姓,給披甲人為奴;為 從,在本處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該管地方知情者,與同罪;不知情者,交該 部照私鑄例議處。房主、鄰佑,不分知情與否,亦照私鑄例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徒三年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傾造錫錁貨賣者,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