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ha wei 詐偽 → si 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私鑄銅錢者,絞;監候。匠人,罪同;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各减一等。告捕者,官給賞 銀五十兩。里長知而不首者,杖一百;不知者,不坐。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,取銅以求 利者,杖一百。若以銅、鐵、水銀偽造金、銀者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各减 一等。金、銀成色不足,非係假造,不用此律。 條例。 一、私鑄為首及匠人,斬决,家產入官;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絞决;房主及鄰佑、總甲、 十家長,知私鑄而不挐獲舉首者,俱照為從例,絞决。不知情者,係旗人,鞭一百;係民,杖 一百;係官,降一級畱任。該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,亦照為首例,斬决,家產入官;不知情 者,與該管各上司交部分别議處。旁人告捕私鑄審實者,官給賞銀五十兩。官船户夾帶 私錢者,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,流徙尚陽堡;照例,改發遼陽安揷。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,加枷 號一個月,杖一百,徒二年;押船官知情任其夾帶者,革職;不知情者,降三級調用。 删改。 一、私鑄為首及匠人,斬决,家產入官;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絞决;房主及鄰佑、總甲、 十家長,知私鑄而不挐獲舉首者,俱照為從例,絞决。不知情者,係旗人,鞭一百;係民,杖 一百;係官,降一級畱任。該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若,擬斬監候;不知情者,與該管各上司 俱交部分别議處。旁人告捕私鑄審實者,官給賞銀五十兩。官船户夾帶私錢者,枷號兩個 月,杖一百,發遼陽安揷;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告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徒二年;押船官知 情任其夾帶者,革職;不知情者,降三級調用。 條例。 一、拏獲私鑄之案,將各犯情由審明,照强盗例,分别法所難宥、情有可原,於疎内聲 明,三法司詳加核覆,將法所難宥者,照律立决;情有可原者,請旨發遣;如受些微雇值挑 水、打炭、燒火,及停工散局之後贪其價賤偶為買使者,俱杖一百,流三千里;其有將空房别 舍誤借匪人,及有見聞隨即驅逐未經首捕者,果係並未在場,亦非受賄容隱,杖六十,徒一 年;如承審各官並不嚴究實情,或移輕就重草率定案,或移重就輕故為開脫,該督撫題叅, 照故出入律治罪。其上司各官,通同徇隱者,照例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,原議内有將空房别舍誤借匪人,及有見聞隨即驅逐未經首捕 者,果係並未在場,亦非受賄容隱,徒一年,枷號兩個月,責十板等語。查徒一年,止應杖 六十,謹將枷號二句删去,改為杖六十。 一、方造私鑄器具,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,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,均照偽造印 信未成為首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其湊錢入夥,並房主、鄰甲、十家長知情不拿首者,均照 為從减一等律,杖一百,徒三年;房主、鄰甲不知情者,不坐。如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挐,别經 發覺,交部議處。 此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 一、拿獲私鑄,如本犯問擬斬、絞,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、兄、伯、叔與弟减本犯罪一 等,杖一百,流千里;如本犯問擬發遣,亦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 知情者,照本犯之罪,减二等發落。其父、兄不能禁約者,杖一百;有能據實出首,准予免 罪,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之親屬互相告言,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科斷。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原擬内同居之父、兄、伯、叔與弟實係情而不分利者,照 强盗同居之父、兄、伯、叔等知情而不分贓例杖一百等語,似與各例内親屬得相容隱之義 不符,但縱容子弟為盗貽害地方,與聽憑子弟私鑄不能禁止,較之别項罪犯之父、兄,情尤 難恕,均為法所當懲。此條內亦照强盗條下,並改為其父、兄不能禁約者,杖一百。 一、凡燬化制錢犯人,及失察各官,俱依私鑄例治罪。 原例。 一、凡燬化小制錢,為首者,即在本處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,發三姓地方給披甲之人為 奴:為從,在本處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,與同罪;不知情 者,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。房主及鄰佑知情不挐獲舉首者,照為從例治罪;不知情者, 杖九十。 修改。 一、凡燬化小制錢,為首者,即在本處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,發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少輕 地方;為從,在本處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,與同罪;不知 情者,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。房主及鄰佑知情不挐獲舉首者,照為從例治罪;不知情者, 杖九十。 原例。 一、凡經紀鋪户人等,攙和私錢行使者,或被該管官員查拿,或被旁人首告,不論錢數 多寡,俱發黑龍江,給披甲人為奴。 修改。 一、凡經紀鋪户人等,攙和私錢行使者,或被該管官員查挐,或被旁人首告,不論錢數多寡,俱發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少輕地方。 刪改。 一、凡經紀鋪户人等,有收買剪邊錢,攙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,照攙和私錢行使例 治罪;其不及十千者,俱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,原議内數至十千以上者,照攙和私錢行使例治罪;不及十千 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一千文以上者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等語。查律内有將時用銅錢剪 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,杖一百。此例但係收買數不及十千者即擬滿流,較剪錯錢文之犯, 科罪獨重,今酌改。再原議内其並無收買、貨賣等情,或數止十文以上者,歲底交官等語, 事屬琐屑,今俱删。 原例。 一、凡地方文武各官,務宜上下一心,嚴挐私鑄;於山腳水濱人跡罕到及居民繁庶人 烟稠密處所,尤當差委妥練員役,不時察訪查挐。 一、地方官,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,應從重治罪外,其不知情者,從前雖漫無覺 察,今但能拿獲,不論年月遠近,俱免其處分。文官挐獲者,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;武弁拿 獲者,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。交界之所,此縣拿獲,彼縣亦免處分。至果能實心查拿者,不 論本管地方及别州、縣,准以挐獲之多寡,交部量予議敘。若該地方官仍前怠玩,不加意緝 拿,或係上司查出,或被旁人告發,但仍照舊例處分。 删併。 一、凡地方文武各官,嚴挐私鑄,務於山脚水濱人跡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, 並宜差委妥練員役,不時察訪查挐。如遇有私鑄之事,知情故縱者,應照例治罪外,其不知 情者,從前雖漫無覺察,今但能挐獲,不論年月遠近,俱免其處分。文官挐獲者,並免同城 武職之處分;武弁拿獲者,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。交界之所,此縣拿獲,彼縣亦免處分。至 果能實心查挐者,不論本管地方及别州、縣,准以拿獲之多寡,交部量予議敘。若該地方官 不加意緝挐,或係上司查出,或被旁人告發,俱仍照例處分。 原例。 一、凡用銅、鐵、錫、鉛藥煮偽造假銀,不分旗、民,為首者,擬絞監候;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,即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;係旗下另户,發黑龍江當差;係民及旗下家人,照例俱 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;雖遇恩赦,不准援免。 删改。 一、凡用銅、鐵、錫、鉛藥煮偽造假銀,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,係旗人另户,枷號兩個 月,鞭一百,發黑龍江當差;係家人,枷號兩個月,鞭一百,發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;係民, 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,發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少輕地方。為從及知情買使者,係旗人,枷號一 個月,流三千里,折枷號兩個月,鞭一百;係民,枷號兩個月,流三千里,至配所杖一百。 條例。 一、凡將銀挖孔傾入銅、鉛等物,及用銅、鉛等物傾成錠錁,外用銀皮包好,並銅、鉛等 物每兩内攙實銀二、三、四、五錢不等,偽造銀使用者,均照以銅、鐵、水銀偽造金、銀律,分 别、首從擬徒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