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職官與相等職婦通姦者,男、婦俱擬絞,秋後處決。職官與在家軍、民人妻通姦 者,官革職,不准折贖,鞭一百。婦人枷號一個月,鞭一百,給與本夫。軍、民人等與職官妻 通姦者,男、婦俱擬絞,秋後處决;如出征者,俟伊夫回日處決。在家軍、民與出征人妻通 姦,男、婦俱擬絞,俟伊夫回日處决。伊夫欲殺者,秋後處決。如伊夫有懇免者,姦夫、姦婦 俱枷號兩個月,鞭一百。其婦仍給本夫。如姦夫係官,姦婦之夫又懇處死伊妻者,姦婦處 死,姦夫革職,枷號三個月,不准折贖,鞭一百。軍、民人等,與相等人通姦者,男、婦各枷號 一個月,鞭一百,其婦仍給本夫。凡家長姦家下有夫之婦,被旁人出首審實者,其主照不應 輕律,笞四十;如係職官,交與該部,婦人免罪。凡奴僕及無甲胃賤人通姦者,不分出兵、在 家,俱各鞭一百。凡官員、軍民人等之侍妾,與軍民人等及與别家奴僕通姦者,男、婦俱鞭 一百。若本主侍妾與家下人通姦者,男、婦各擬絞,秋後處決。此内職官有犯罪至於死者, 具題完結;如鞭責、枷號之罪,部內照常發落。民人犯姦,亦照此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職官及軍、民姦職官妻者,姦夫、姦婦並絞監候。若職官姦軍、民妻者,革職,杖 一百,的决;姦婦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其軍、民相姦者,姦夫、姦婦各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 其奴婢相姦,不分一主、各主,及軍民與官員、軍民之妾婢相姦者,姦夫、姦婦各杖一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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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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