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fan jian 犯姦 →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敎誘人犯法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和姦,杖八十;有夫者,杖九十;姦者,無夫、有夫,杖一百。强姦者,絞監候。 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凡問强姦,須有强暴之狀。婦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須有人知聞,及損傷 膚體、毀裂衣服之屬,方坐絞罪。若以强合,以和成,猶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姦之,行姦人,問絞;强 提問未成,流罪。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,見者因而用强姦之,已係犯姦之婦,難以强論,依刁姦律。姦 幼女十二歲以下者,雖和,同强論。其和姦、刁姦者,男女同罪。姦生男女,責付姦夫收 養,姦婦從夫嫁賣,其夫願畱者,聽。若嫁賣與姦夫者,姦夫、本夫,各杖八十,婦人離異,歸 宗,財物入官。强姦者,婦女不坐。若媒合容止人家在通姦者,各减犯人和、罪一等。 如人犯姦已露,而代私和姦事者,各减和、刁、强二等。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,勿論。若姦婦有孕,姦婦雖有據,而姦夫則無憑,罪坐本婦。 條例。 一、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,姦夫、姦婦並絞監候。若職官姦軍、民妻者,革職, 杖一百,的决;姦婦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其軍、民相姦者,姦夫、姦婦各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 其奴婢相姦,不分一主、各主,及軍民與官員、軍民之妾婢相姦者,姦夫、姦婦各杖一百。 一、凡有輪姦之案,審實,俱照光棍例,分别首、從定擬。 删改。 一、惡徒夥眾,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雞姦者,無論曾否殺人,仍照光棍例,為首者,擬 斬立決;為從,若同姦者,俱擬絞監候,餘犯照例發遣。其雖未夥眾,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, 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雞姦者,亦照光棍為首例,斬决。如強姦十二歲以下、十歲 以上幼童者,擬斬監候;和姦者,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,擬絞監候。若止一人强行鷄姦, 並未傷人,擬絞監候;如傷人未死,擬斬監候;其強姦未成者,杖一百,三千里。如和同雞 姦者,照軍、民相姦例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倘有指稱雞姦誣害等弊,審實,依所誣之罪反 坐,至死减一等,罪至斬决者,照惡徒生事行兇例,發遣。 一、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,因而至死,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强行姦污者,照光棍 例,斬决。其强姦十二歲以下,十歲以上幼女者,擬斬監候。和姦者,仍照雖和同强論律, 擬絞監候。 以上二條俱係雍正十二年定例,原議内年止十六、七歲,尚屬童頑無知,有將幼童、幼女 强姦者,照已成、未成律减等發落等語,先據原任江蘇巡撫邵基條奏,年至十六、七歲,已屬 成丁,嗜欲日强,至强姦幼童、幼女,法律尤嚴,若從而减等,無以示儆。又據江西按察使凌 條奏,名例七十為老,十五為幼,十五以下、十歲以上,犯死罪不准收贖。而十六、七歲强姦 幼女,猶為减等,似非所以戢淫暴等語,應如所奏,原議十六、七歲减等之處,今删。 條例。 一、強姦婦女,除以手足行强,並未執持兇器傷人者,已成、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,其 因强姦,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,及拒捕致傷旁人,已成姦者,擬斬監候;未成姦者,擬絞 監候。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