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22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、幼童未成,審有確據者,將該犯發遣黑龍江。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、幼童未成,審有確據者,民人,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 奴;旗人,發往當差。

條例/tiaoli 24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輪姦良人婦女之案,審實,照光棍例,為首,擬立决;為從同姦者,擬絞監候;同 謀未經同姦餘犯,發遣黑龍江,給披甲人為奴。若輪姦已經犯姦婦女者,為首,發遣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;為從同姦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婦 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,訊有確證者,仍依良人婦女論。

條例/tiaoli 25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,審實,照光棍例,為首,擬斬立決;為從同姦者,擬絞監 候;同謀未經同姦除犯,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。若輪姦未成,為首,發遣黑龍江給披甲 為奴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輪姦已經犯姦婦女,已成者, 為首,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 為奴;為從同姦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輪姦未成,為首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為從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,訊有確證 者,仍依良人婦女論。

條例/tiaoli 26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凡婦女與人父子通姦,致其子因姦謀殺其父,釀成逆倫重案者,將犯姦之婦女,實 發駐防給兵丁為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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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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