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fan jian 犯姦 →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敎誘人犯法 →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| |
原例。 一、惡徒夥眾,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鷄姦者,無論曾否殺人,仍照光棍例,為首者,擬 斬立決;為從,若同姦者,俱擬絞監候;餘犯問擬發遣。其雖未夥眾,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, 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鷄姦者,亦照光棍為首例,斬决。如强姦十二歲以下、十歲 以上幼童者,擬斬監候;和姦者,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,擬絞監候。若止一人强行鷄姦, 並未傷人,擬絞監候;如傷人未死,擬斬監候;其強姦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如同雞 姦者,照軍、民相姦例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倘有指稱雞姦誣害等弊,審實,依所誣之罪反 坐,至死减一等,罪至斬决者,照惡徒生事行兇例,發遣。 一、凡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、幼童未成,審有確據者,民人,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 管束之回子為奴;旗人,發黑龍江當差。 一、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,審實,照光棍例,為首,擬斬立決;為從同姦者,擬絞監 候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因而殺死本婦者, 首犯,擬斬立決、梟 示;為從,同姦又帮同下手者,擬斬立決;同姦而未下手,及下手而未同姦者,均擬绞立决; 其同謀而並未下手,又未同姦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擬斬 立决;為從同姦之犯,均擬絞立决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若夥眾 輪姦未成,審有確據者,為首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因而殺 死本婦者,首犯,擬斬立決;為從,帮同下手者,擬絞立决;未經下手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 為奴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擬監候;為從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 一、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,為首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為從同姦者,杖一百, 流三千里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杖一百,徒三年。因而殺死本婦者,首犯,擬斬立決;下手為 從,同姦者,擬絞立决;未同姦者,絞監候;同姦而未下手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並未 同姦,又未下手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擬絞監候;為從同姦者,發 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輪姦未成,首犯,杖一 百,流三千里;為從,杖一百,徒三年。因而殺死本婦者,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,除案係謀 殺,仍照謀殺本律,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,如係毆殺,帮同下手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 奴;未經下手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為從, 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,審有確證者,仍以良人婦女論。 修改。 一、惡徒夥眾,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鷄姦者,無論曾否殺人,仍照光棍例,為首者,擬 斬立決;為從,若同姦者,俱擬絞監候;餘犯改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充軍。其雖未夥眾,因 姦將良人子弟殺死,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鷄姦者,亦照光棍為首例,斬决。如强 姦十二歲以下、十歲以上幼童者,擬斬監候;和姦者,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,擬絞監候。 若止一人强行雞姦,並未傷人,擬絞監候;如傷人未死,擬斬監候;其强姦未成者,杖一百, 流三千里。如同鷄姦者,照軍、民相姦例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倘有指稱鷄姦害等 弊,審實,依所之罪反坐,至死减一等,罪至斬决者,照惡徒生事行兇例,發遣。 一、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、幼童未成,審有確據者,民人,改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 充軍;旗人,發黑龍江當差。 一、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,審實,照光棍例,為首,擬斬立决;為從同姦者,擬絞監 候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改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充軍。因而殺死本婦者,首犯,擬斬立决、 示;為從,同姦又帮同下手者,擬斬立決;同姦而未下手,及下手而未同姦者,均擬絞立 决;其同謀而並未下手,又未同姦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擬斬立決;為從同姦之犯,均擬絞立决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若夥 眾輪姦未成,審有實據者,為首,改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充軍;為從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因而殺死本婦者,首犯,擬斬立決;為從,帮同下手者,擬絞立决;未經下手者,發回城給伯 克、回子為奴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。 一、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,為首,改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充軍;為從同姦者,杖 一百,流三千里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杖一百,徒三年。因而殺死本婦者,首犯,擬斬立決; 下手為從,同姦者,擬绞立决;未同姦者,絞監候;同姦而未下手者,發回城,給伯克、回子為 奴;並未同姦,又未下手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首犯,擬絞監候;為從同 姦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同謀未經同姦餘犯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輪姦未成,首 犯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為從,杖一百,徒三年。因而殺死本婦者, 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,除 案係謀殺,仍照謀殺本律,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,如係毆殺,帮同 下手者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 子為奴;未經下手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致本婦自盡者, 首犯,發回城給伯克、回子為奴; 為從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,審有確證者,仍以良人婦女論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