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dubo 賭博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賭博財物者,皆杖八十,所據在場之財物入官;其開張賭坊之人,雖不與賭列,亦同 罪,坊亦入官。止據見發為坐;職官,加一等。若賭飲食者,勿論。 條例 一、凡軍民人等,擅入宗室府内,敎誘為非及賭博、誰與財物者,俱問發邊充軍。 原例。 一、凡賭博,不分兵、民,俱枷號兩個月;開場、窩賭及抽頭之人,各枷號三個月,並杖 一百官員有犯,革職,枷責,不准折贖,在場財物入官。奴僕犯者,家主係官,交與該部;係 平人,責十板;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挐,别經發覺者,交該部議處;總甲,笞五十。若旁人出 首,或賭博中人出首者,自首人免罪,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,一半入官。凡以馬 弔、混江賭博財物者,俱照此例治罪;賭飲食者,坐不應重律;係官,交該部議處。以上俱挐 獲牌、骰見發有據者,方坐,不許妄扳拖累。 删改。 一、凡賭博,不分兵、民,俱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;偶然會聚,開場、窩賭及存畱之人抽 頭無多者,各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; 官員有犯, 革職,枷責,不准折贖。奴僕犯者,家主係官, 交與該部;係平人,責十板。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挐,别經發覺者,交部議處;總甲,笞五 十。若旁人出首,或賭博中人出首者,自首人免罪,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营,一半入官。凡以馬弔、混江賭財物者,俱照此例治罪;賭飲食者,不應重律。以上俱挐獲牌、散 見發有據者,方坐,不許妄扳拖累。 原例。 一、凡旗人賭錢事發,開場、抽頭及容畱房主,俱照光棍為從例,擬絞監候;賭博之人, 枷號兩個月,鞭一百;如係官員, 革職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,不准折贖,永不敘用,發令披甲 當下贱差役;有世職者,給應襲之人承襲;有世管佐領者,給與兄弟內才之人承管,俱不 得令子襲替。如係三品以上官,仍追銀二百兩;有頂帶官以上,追銀一百兩;護軍、披甲、 閒散人,追銀四十兩,給挐獲之人充赏。其失察該管各官,俱交部議處;領催,鞭五十;族 長,鞭二十五;係官,亦交部議處。餘俱照前例科斷。 一、凡旗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者,照開場、抽頭、存畱賭博例,擬絞監候;失察該管各官, 亦照失察赌博例治罪。但必有製造牌、骰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,方許挐送,不得借端訛詐。 一、凡民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,為首者,發邊衛永遠充軍;為從及販賣為首者,杖一百, 流二千里;為從販賣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藏匿賭具、器物不行銷毀者,照造、賣為首例治 罪;地方保甲知造,賣之人不首報者,杖一百。將自己銀錢開場引誘賭博,放頭、抽頭及開 場存畱賭博之人,該地方官分别等次詳記檔案,初犯開場、誘賭、放頭、抽頭者,杖一百,徒 三年;開場存畱賭博者,杖八十,徒二年;再犯者,誘賭之人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存畱賭博之 人,杖一百,徒三年;輸錢者,據實出首,免罪,仍追所輸之銀錢給還。若官員,無論賭錢、賭 飲食等物者,打馬弔、鬥混江者,俱革職,满杖,枷號兩個月;上司與屬員鬥牌、擲骰者,亦均 革職,满杖,枷號三個月,俱永不敘用。如該管上司並督、撫容隱屬員賭博,及地方官疎 縱賭博者,俱交部嚴加議處;稽查兵役,亦照例治罪。 刪改。 一、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,經旬累月,聚集無赖放頭、抽頭者,初犯,發極 邊烟瘴充軍;再犯,擬絞監候。容畱房主,初犯,發邊遠充軍;再犯,發極邊烟瘴充軍,俱照 《名例》折枷月日發落。賭博之人,枷號兩個月,鞭一百;如係官員,革職,枷號兩個月,鞭一 百,不准折贖,永不敘用。其失察該管各官,俱交部議處,領催,鞭五十;族長,鞭二十五,係 官,亦交部議處。餘俱照前例科斷。 一、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,經旬累月,聚集無赖放頭、抽頭者,初犯,杖一 百,徒三年;再犯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存畱賭博之人,初犯,杖八十,徒二年;再犯,杖一百, 徒三年。輸錢者據實出首,免罪,仍追所輸之錢給還。若官員,無論賭錢、賭飲食等物,有 打馬弔、鬥混江者,俱革職,滿杖,枷號兩個月;上司與屬員鬥牌、擲骰者,亦均革職,滿杖, 枷號三個月,俱永不敘用。如該管上司並督、撫容隱屬員賭博,及地方官疎縱賭博者,俱 交部嚴加議處;稽查兵役,亦照例治罪。 原例。 一、凡民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,為首者,發邊遠充軍;為從及販賣為首者,杖一百,流二 千里;為從販賣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藏匿造睹器具不行銷毀者,照販賣為從例治罪。地 方保甲知造、賣之人不首報者,杖一百。 一、京城有犯賭博者,務將何處造、賣赌具之人,嚴究治罪,將該管地方官及督撫一併 處分。 改併。 一、八旗、直省拿獲賭博,務必窮究牌、骰之所由來,如不能究出,或被他處查出,將承 審官交部議處。尚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,照不能查出造、賣牌、骰例,加一等治罪。其究出 造、賣之地方官,交部議敘;或所屬地方有造、賣之家,未經發覺,能緝挐懲治,亦交部議敘。 修併。 一、姦民私造賭具,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, 照例給賞。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 者,杖一百;若得財,准枉法從重論罪,止杖一百,徒三年,所得之贓,照追入官。若於未獲之先,本犯自首,准其免罪,仍註記檔案;倘免罪之後,又復造、賣,發邊遠充軍。如同居之 父、兄、伯、叔等據實出首,本犯亦准免罪。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。本年,又有得財不首例,父、兄、伯、叔出首及不首例。乾隆元 年,經原任大學士浙江總督稽曾筠條奏,律載親屬得相容隱,所以敦倫常,敎親睦,故於叛 逆案件不首坐罪外,餘無父、兄、伯、叔、弟、侄不首連坐之文。其賭具私鑄,曾經議准坐罪, 此不過一時禁暴除姦,未可允者為令。今止將父兄出首免罪,併入此例,以開自新之路,其 連坐之例,不復登載。 修改。 一、挐獲賭博人犯到案,不肯將造、賣之人據實供出,即將案内出具牌、骰之人,依不 應重律,杖八十。如係在場賭博人犯,仍照賭博本例,從重治罪。若已將造、賣之人供出, 該地方官規避失察、朦朧結案,或該犯狡詞支飾,承審官不根究實情,後經查出,交部分别 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原例照販賣為從定罪,現經陞任廣東按察使王恕條奏,請將 買有賭具之人,依不應重律問擬。從前設例之意,原為賭案務須究出造、賣之人,以杜賭 博之原。故特嚴定例款,使造、買之人,不得漏網也。但其中亦不無遠年遺存,或買自過 路,或輾轉傳遞無憑查究之處。應如王忽所奏,改定若係在場賭博人犯,仍照賭博本例,從 重治罪,則情罪得平,辦理者亦便於引用矣。 一、凡描畫紙牌,照印板造、賣之犯,减一等治罪;造、賣牌、骰未成,照造、賣已成者, 减一等治罪。 此條描畫紙牌定罪之處,係乾隆三年刑部議准之例。造、賣牌、骰未成,係四川按察使 李如蘭條奏。查印板造、賣肆行,廣佈為害實多;描畫紙牌,經旬累月,始成一副,其流禍尚 不能廣遠,應較印板者,稍為末减。再詐為制書及私雕假印未成者,俱照已成减等。造、賣 牌、骰未成者,亦應照减。今併纂一條,以便引用。 删除。 一、凡文武生員,如有聚賭、誘賭等事,將生員革退,照常人加一等治罪;有造、賣賭具 者,將生員革退,分别首、從,亦照常人加一等治罪;該敎官失於覺察,及知而不行舉報,分 别議處。 此條,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生員聚賭、誘賭及造、賣賭具,較之常人犯法,尤屬可惡。 但賭博及開張賭坊之罪,律止杖八十。現今新例,初次犯賭及開場誘賭,已加至軍、流重 罪。查名例,加不至死,流三千里者,加等即入罪。今既定軍、流重罪,無可再加。至文 武生員尋常犯罪,已於乾隆二年,經原任直隸總督李衛奏請,免其加等治罪。刑部議准,通 行在案,此條毋庸纂入。 一、内外大小衙門書役人等,犯聚賭、誘賭等罪,例應枷號兩個月者,加為枷號三個 月;例應徒二年者,加為二年半。以次遞加,罪止發邊衛充軍。其失察並知情隱匿之地方 官,及别衙門書役犯賭已經察出瞻徇隱匿者,交部分别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。查書役惟恐嚇索詐、招摇撞骗等項,例照民人加重,以其特衙門情熟,易於作姦也。至命盜等案,均照民人定擬。此條赌博加等之處,無庸纂入。 原例。 一、凡開鵪鶉圈、鬥雞坑、蟋蟀盆並賭鬬者,照開場賭博例治罪;其該管官,亦照開場 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凡開鵪鶉圈、鬥雞坑、蟋蟀益並賭鬥者,照開場賭博枷責例治罪;其該管官,亦照 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。 原例。 一、凡旗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,為首者,發極邊烟瘴充軍;為從及販賣為首者,發邊遠充 軍;為從販賣者,發近邊充軍,俱照《名例》折枷月日發落;失察該管各官,亦照失察賭博例 治罪。但必有製造牌、骰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,方許挐送,不得借端訛詐。 一、旗人造、賣賭具為從,及販賣為首、為從者,仍照例辦理外,其造、賣賭具為首之旗 人,係初犯,亦照定例發落;若係再犯,除照例發落外,再加枷號一個月,俱交該管官嚴加管 束;三犯者,即擬實遣,不准折枷;係在京八旗、各省駐防旗人,俱照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當 差;係盛京等處旗人,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。該管各官,如有隱匿不報者,交部嚴 加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旗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,為首者,發極邊烟瘴充軍;為從及販賣為首者,發邊遠充 軍;為從販賣者,發近邊充軍,俱照《名例》折枷月日發落。其造、賣賭具為首之旗人,若係 再犯,除照例發落外,再加枷號一個月;三犯者,即擬以實遣,不准折枷;係在京八旗、 各省 駐防旗人,俱照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;係盛京等處旗人,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; 失察之該管各官,照失察賭博例議處;如有隱匿不報者,交部嚴加議處。但必有製造牌、骰 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,方許拏送,不得借端訛詐。 原例。 一、凡壓實誘賭者,將掌盒及同賭之人,悉照開場賭博例治罪。 一、凡開鵪鶉圈、鬥雞坑、蟋蟀盆並賭鬥者,照開場賭博枷責例治罪;其該管官,亦照 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凡壓寶誘賭,以及開鵪鶉圈、鬥雞坑、蟋蟀盆賭鬥者,將開場及同賭之人,俱照賭 博例治罪;其失察之該管官,亦照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