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

條例/tiaoli 35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在京轎夫,有借名依附、潛匿别處、開場誘賭、經旬累月者,將為首開場及放賭、 抽頭之犯,均發邊遠充軍;同賭之人,俱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,遞回原籍拘束;其用轎夫 之王、大臣,有轎夫在家賭博不加約束,及任其居住遥遠開場放賭,將坐轎之本主照例 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6 tiaoli條例

一、地方官挐獲賭博,務同各犯嚴追賭具來厯,如不將造、賣之人據實供出,即將出有 賭具之人,照販賣為從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37 tiaoli條例

一、經旬累月開場賭之左右兩鄰,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者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; 得財者,計贓,准竊盜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38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挐獲賭博人犯到案,務向各犯嚴追賭具來厯,如不將造、賣之人據實供出,即將出 有賭具之人,照販賣為從例,杖一百,徒三年;若已將造、賣之人供出,該地方官規避失察、 朦朧結案,或該犯狡詞支飾,承審官不根究實情,後經查出,交部分别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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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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