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dubo 賭博 → 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在京轎夫,有借名依附、潛匿别處、開場誘賭、經旬累月者,將為首開場及放賭、 抽頭之犯,均發邊遠充軍;同賭之人,俱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,遞回原籍拘束;其用轎夫 之王、大臣,有轎夫在家賭博不加約束,及任其居住遥遠開場放賭,將坐轎之本主照例 議處。 一、地方官挐獲賭博,務同各犯嚴追賭具來厯,如不將造、賣之人據實供出,即將出有 賭具之人,照販賣為從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 一、經旬累月開場賭之左右兩鄰,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者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; 得財者,計贓,准竊盜從重論。 修改。 一、挐獲賭博人犯到案,務向各犯嚴追賭具來厯,如不將造、賣之人據實供出,即將出 有賭具之人,照販賣為從例,杖一百,徒三年;若已將造、賣之人供出,該地方官規避失察、 朦朧結案,或該犯狡詞支飾,承審官不根究實情,後經查出,交部分别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