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dubo 賭博 →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| |
續纂。 一、閩省拿獲花會案犯訊明,起意為首者,照造、賣賭具例,發邊遠充軍;其夥同開設、 輾轉人之犯,照販賣賭具為首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其在場帮收錢文等犯,均照為從例, 杖一百,徒三年;仍各盡賭博本法,於開設花會處,先行枷號兩個月,滿日定地發配。其被 誘入會之人,俱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。地保汛兵,若有賄庇情事,即照為首本犯,一體問擬; 如贓重於本罪者,仍計贓從重論。其知情容隱者,雖無受賄情事,亦科以為從之罪,权一百,徒三年。若甫經開設,實係失於查察者,比照造、賣牌、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,杖一百, 革役;失察之文武各官,俱照失察賭具例,交部議處。如匪徒另立名色誘賭聚眾,數在三十 人以上,與花會名異而實同者,均照此例辦理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