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dubo 賭博 →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凡現任職官有犯屢次聚賭,加重發往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者,仍先照賭博本例 枷號,俟枷滿時,再行發往。 修改。 一、凡現任職官有犯屢次聚賭,及經有累月開場者,發往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。若 偶然犯赌,及聚賭一二次者,仍革職, 照例枷責,不准折贖。 原例。 一、凡良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,為首者,發邊遠充軍,為從及販賣為首者,杖一百,流三 千里;為從販賣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毀者,照販賣為從例,治罪;地 方保甲知造、賣之人不首報者,杖一百。 一、姦民私造賭具,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,照例給賞。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 者,杖一百。若得財,准枉法從重論罪,止杖一百,徒三年,所得之贓,照追入官。若於未獲 之先,本犯自首,准其免罪,仍詳記檔案;倘免罪之後,又復造、賣,發邊遠充軍。如同居之 父、兒、伯、叔等據實出首,本犯亦准免罪。 一、經旬累月開場窩賭之左右兩鄰,如有通同隨即舉首者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; 得財者,計贓,准竊盜從重論。 修改。 一、凡民人造、賣紙牌、骰子,為首者,發邊遠充軍;為從及販賣為首者,杖一百,流二 千里;販賣為從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毀者,照販賣為從例治罪。若 於未獲之先,本犯自首,准其免罪,仍詳記檔案;倘免罪之後,又復造、賣,發邊遠充軍。如 同居之父、兄、伯、叔等據實出首,本犯亦准免罪。地方保甲知造、賣之人不首報者,杖一 百,受財者,計贓,准枉法從重論罪,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一、姦民私造賭具,或經有累月開場賭,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,照例給賞。如 有通同隱不即舉首者,杖一百;若得財,准枉法從重論罪,止杖一百,徒三年,所得之贓照 追入官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