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一、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,惟王家用之。違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其 子,給親。罪其潛分私割也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誆騙閹割、强勒閹割者,仍照例治罪外,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,免其 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誆騙閹割、强勒閹割者,仍照私割例治罪外,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,免 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內務府並諸王、貝勒等門上放出為民之太監,除効力年久本管、本主保畱外,不許 仍畱京師居住。違者,將容畱之人,從重治罪;將内務府總管、步軍統領、巡城御史一併交 部議處。如保畱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,將保畱之人交部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