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yange huo zhe 閹割火者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,惟王家用之。違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其 子,給親。罪其潛分私割也。 原例。 一、凡誆騙閹割、强勒閹割者,仍照例治罪外,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,免其 治罪。 修改。 一、凡誆騙閹割、强勒閹割者,仍照私割例治罪外,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,免 其治罪。 條例。 一、內務府並諸王、貝勒等門上放出為民之太監,除効力年久本管、本主保畱外,不許 仍畱京師居住。違者,將容畱之人,從重治罪;將内務府總管、步軍統領、巡城御史一併交 部議處。如保畱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,將保畱之人交部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