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12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誆騙閹割、强勒閹割者,仍照私割例治罪外,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,免 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3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誆騙、强勒閹割者,俱照毀敗人陰陽以至不能生育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,將犯 人財產一半,斷給被傷之人養贍;至死者,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14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凡私自净身人犯,審明委係貧難度日别無他故者,照例令其自投,內務府驗看派 撥當差。如有因傷致死者,將代倩下手之犯,照過失殺人律科斷。若係畏罪情急起意閹割 希圖漏免者,除實犯死罪及例應外遣無可再加外,餘俱按具原犯科條,各加一等定擬;其受 雇代情下手閹割之人,與犯人同罪;因而致死者,减鬥殺罪一等。

條例/tiaoli 15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敢有私自净身者,本身並下手之人,處斬;全家,發邊遠充軍;兩鄰及歇家不舉首 者,問罪;有司、里老人等,仍要時常訪察,但有此等之徒,即行捉拿送官,如或容隱,一體 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6 tiaoli條例

一、净身人曾經發回,若不候朝廷收取, 官司明文起送,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,問發邊 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7 tiaoli條例

一、民間有四五子以上,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,聽。有司造冊送部,候收補之日選用。

條例/tiaoli 18 tiaoli條例

一、凡私自净身人犯,刑部於年終將各案開列事由彙奏一次,請旨分别核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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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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