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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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389 |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原律。 一、凡官吏諸色人等,或為人,或為己。曲法嘱託公事者,笞五十,但囑即坐。不分從、不 從。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,與同罪;不從者,不坐。若曲法事已施行者,杖一百;其出入所枉 之罪,重於杖一百者,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。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,以杖所枉之罪,重於笞五十 者,减官吏罪三等。 自囑託己事者,加所應坐本罪一等。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嘱託者, 一百;所枉重於杖一百者,與官吏同;故出入人罪至死者,减一等。若曲法受贓者,並計贓通 算全科,以枉法論。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,及當該管吏並監臨勢要言之。若不曲法而受贓者,只以不枉 法論;不曲法,又不受贓,則俱不坐。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,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 者,陞一等。吏候受官之日,亦陞一等。 原律。 一、凡官吏諸色人等,或為人,或為己。曲法嘱託公事者,笞五十,但囑即坐。不分從、不 從。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,與同罪;不從者,不坐。若曲法事已施行者,杖一百;其出入所 之罪,重於杖一百者,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。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,以致所在之罪,重於笞五十 者,减官吏罪三等。自嘱託己事者,加所應坐本罪一等。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嘱託者,杖 一百;所重於杖一百者,與官吏同;故出入人罪至死者,减一等。若曲法受贓者,並計贓, 通算全科,以枉法論。通上官吏人等需託者,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。若不曲法而受贓者,只以不 枉法贓論;不曲法,又不受贓,則俱不坐。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,將嘱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 者,陞一等。更候受官之日,亦陞一等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