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shihuo 失火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 一、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,笞四十;延燒官、民房屋者,笞五十;因而致傷人命者,不分 親属、凡人,杖一百,但傷人者,不坐致傷罪,其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。若延燒宗廟及宮闈者,絞。 監候。社,减一等。皆以在外延烧者。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,雖不延燒,杖八十,徒二 年;仍延燒山陵兆域内林木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若於官府、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,亦杖八 十,徒二年。主守倉庫之人,因而侵欺財物者,計贓,以監守自盗論。不分首從。其在外失 火而延燒者,各减三等。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,不在减等之限。若常人因火而盗取,以常人盗論。 如倉庫失火者,杖八十,徒二年。比倉庫被竊盜,庫子盡其財產,均追賠償之例。若於庫藏及倉厫 内燃火者,雖不失火,杖八十。其守衛宮殿及倉庫,若掌囚者,但見內外火起,皆不得離所守, 違者,杖一百。若點放火花、爆仗,問違制。 條例。 一、凡出征、行獵處失火者,杖一百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