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 一、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,笞四十;延燒官、民房屋者,笞五十;因而致傷人命者,不分 親属、凡人,杖一百,但傷人者,不坐致傷罪,其所由失火之人。若延燒宗廟及宮闈者,絞。 監候。社,减一等。皆以在外延烧者。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,雖不延燒,杖八十,徒二 年;延燒山陵兆域内林木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若於官府、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,亦杖八 十,徒二年。主守倉庫之人,因而侵欺財物者,計贓,以監守自盗論。不分首從。其在外失 火而延燒者,各减三等。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,不在减等之限。若常人因火而盗取,以常人盗論。 如倉庫失火者,杖八十,徒二年。比倉庫被竊盜,庫子盡其財產,均追賠償之例。若於庫藏及倉厫 内燃火者,雖不失火,杖八十。其守衛宮殿及倉庫,若掌囚者,但見內外火起,皆不得離所守, 違者,杖一百。若點放火花、爆仗,問違制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凡出征、行獵處失火者,杖一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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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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