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a fan 雜犯 → shihuo 失火 →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| |
修改。 一、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毀者,以值十當五,照原典價計算作為準數。鄰火延 炼者,酌减十分之二,按月扣除利息,照數賠償。其米、麥、豆、石、棉花等粗重之物,典當一 年為滿者,統以貫三計算,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。鄰火延燒者,减去原典價值二分,以 减剩八分之數,給還十分之三,均不扣除利息。倘姦商、店夥人等於失火時,將當不及五贯 重器物貪利隱匿,及乘機盗賣情弊,照所隱之物,按所值銀數計贓,准竊盜論治罪,追出原 物給主。其未被焚燒及搬出各物,仍聽當主照號取贖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