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一、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,杖一百;若延燒官、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,杖一百,徒三 年;因而盜取財物者,斬;監候。殺傷人者,以故殺傷論。若放火故燒官、民房屋,及公 麻、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,不分首、從,皆斬。監候。須於放火處捕獲,有顯跡證騐明白者,乃坐。 其故燒人空開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,各减一等。並計所燒之物减價,儘犯人財產折 賠償,還官、給主。除燒殘現在外,其已燒物,令犯人家產為銀数,係一主者,全惯;係業主者,計所故 燒幾感處,將家產為幾分而賠償之,即官、民,亦品搭均償。若家產醫盡者,免追;赤貧者,止科其罪。 若奴僕、雇工人犯者,以凡人論。

條例/tiaoli 3

條例。 一、凡各邊倉場,若有故燒係官錢、糧、草束者,拿問明白,將正犯梟首示眾;燒毀之 物,先儘犯人家產折判賠償;不敷之數,著落經收看守之人,照數均賠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兇惡棍徒糾眾商謀、計圖得財,放火故燒官、民房屋,及公廨、倉庫係官積聚之物, 並街、市、鎮、店人居稠密之地,已經延燒、搶奪財物者,均照强盗律,不分首、從,擬斬立決; 殺傷人者,梟示;有因焚壓致死者,將為首之人,梟示。仍照强盗例,將法所難宥、情有可原 者,於疎内聲明。其本非同夥,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,照搶奪例,分别治罪。若故燒孤 杖曠野並不此連民居之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,均照律科斷,為首者,仍枷號兩個月。 其惡徒謀財放火,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,將為首之人,擬斬監候;為從商謀 下手燃火者,枷號兩個月,發邊衛充軍;誘脅同行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 謀財放火隨即救 熄尚未延燒,將為首之犯,擬絞監候;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誘脅同行 者,枷號兩個月,折四十板。若非圖劫財,正因讎放火延燒因而殺人,及有焚壓致死者,即將為首之犯, 擬斬立決;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,擬絞監候。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,將為 首之犯,擬監候;為從者,發邊衛充軍;誘脅同行者,並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挾讎放火當被 救熄尚未延燒,為首之犯,枷號兩個月,發遣衛充軍;為從者,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。若地方 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,不即赴援撲滅、協力擒挐,照例議處;地方保、甲人等,一併 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原議故燒孤杖曠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 物,均照律残遵循充軍。查律文故燒人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,減斬罪一等。二死三 流,同為一减,則减一等者,流三千里也。今改為照律科斷,為首者,仍於未發配之先, 照例 枷號兩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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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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