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兇惡棍徒,糾眾商謀、計圖得財,放火故燒官、民房屋,及公廨、倉庫係官積聚之 物,並街、市、鎮、店人居稠密之地,已經延燒、搶奪財物者,均照强盗律,不分首、從,擬立 决;殺傷人者,梟示;有因焚壓致死者,將為首之人,梟示。仍照强盗例,將法所難宥、情有 可原者,於疎内聲明。其本非同夥,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,照搶奪律,分别治罪。若故 燒孤杖曠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開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,均照律科斷,為首者,仍枷號兩個 月。其惡徒謀財放火,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,將為首之人,擬斬監候;為從 商謀下手燃火者,枷號兩個月,發邊近充軍;誘脅同行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謀財放火隨 即救熄,尚未延燒,將為首之犯,擬絞監候;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誘脅 同行者,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。若非圖劫財,止因挾讎放火延燒因而殺人,及有焚壓致死 者,即將為首之犯,擬斬立決;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,擬絞監候。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, 將為首之犯,擬斬監候;為從者,發近邊充軍;誘脅同行者,並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挑衅放火 當救熄尚未延燒,為首之犯,枷號兩個月,發近邊充軍;為從者,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。若地 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,不即赴援撲滅、協力擒挐,照例議處;地方保、甲人等,一併 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兇惡棍徒,糾眾商謀、計圖得財,放火故燒官、民房屋,及公廨、倉庫係官積聚之 物,並街、市、鎮、店人居稠密之地,已經延燒、搶奪財物者,均照强盗律,不分首、從,擬斬立 决;殺傷人者,梟示;有因焚壓致死者,將為首之人,梟示。仍照强盗例,將法所難宥、情有 可原者,於疎内聲明,若本非同夥,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,照搶奪律,加一等, 分别首、 從治罪。其惡徒謀財放火,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,為首,擬斬監候;為從商 謀下手燃火者,枷號兩個月,發近邊充軍;誘脅同行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謀財放火隨即 救熄尚未延燒,為首,擬絞監候;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誘脅同行者,枷 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。若並非財,而懷挾私讎放火延燒,因而殺人,及焚壓人死者,為首, 擬斩立决;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,擬絞監候。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,為首,擬斬監候;為 從者,發近邊充軍;誘脅同行者,並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挾仇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,為首, 枷號兩個月,發近邊充軍;為從者,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。若圖財挾讎故燒空地閒房及場園 堆積柴草等物者,首犯,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如係孤杖曠野内並不毗連民居開 房,及田場積聚之物者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從,各减一等。當被救熄尚未延燒者,又各减一 等。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,不即赴援撲滅、協力拴拿,照例議處;地方保、甲人 等,照不應重律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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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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