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各府、州、縣掌印巡捕官,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,俱住俸,帶罪勒限緝挐;六 名以上,調用;十名以上,降一級;十五名以上,降二級;通限三個月以裏,有能盡數挐獲者, 免罪。衛、所官遇有失囚,亦照前例;若遇因公事他出致有疎虞者,减現在主守之人罪各一 等;其兵備、守巡官,係駐紮處所失事二次,叅奏罰治;撫按官有隱匿,不以實聞者,聽部、院 核科叅究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反、叛、斬罪之人越獄,不論名數多寡,獄官,革職拿問,該管有獄各官,亦革職, 戴罪勒限一年督緝,全獲,開復;逾限不全獲者,即行革職。斬、絞人犯越獄,狱官革職挐 問:該管有各官,革職,戴罪勒限一年督緝,全獲,開復;逾限一名不獲,降一級;二名,降 二級;三名,降三級;四名,降四級,俱調用;五名以上不獲者,即行革職。其越獄人犯交與接管官,亦勒限一年督;如能全獲者,不論俸次,即照其應陞之品陞用,如一名不獲,罰俸 三個月;二三名不獲,罰俸六個月;四五名不獲,罰俸九個月;六名以上不獲,罰俸一年。 軍、流、徒、杖、笞罪等犯越獄,獄官革職;該管有各官,俱住俸,戴罪勒限一年督緝,全獲, 開復;逾限一二名不獲,照原品調閒散用;三四名不獲,降一級;五六名,降二級;七八名,降 三級;九名、十名,降四級,俱調用。越獄人犯交與接管官,亦勒限一年緝挐,全獲者,不論 俸次,即照應陞之品陞用;如一名至四名不獲,罰俸三個月;五六名不獲,罰俸六個月;七八 名不獲,罰俸九個月;九名、十名以上不獲,罰俸一年,未獲人犯,俱照案緝挐。如原叅、降、 調官員有抵銷畱任者,再限一年辑拿,如不獲,照接緝官員例議處;全獲者,不准議敘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反、叛、斬犯及一切斬、絞人犯越獄者,獄官,革職挐問;該管有狱各官,革職,戴 罪勒限一年緝獲。全獲者,開復;逾限不全獲者,反、叛、斬犯不論名數,即行革職;其他斬、 絞人犯,按不獲名數,交該部分别議處。軍、流、徒罪,笞、杖等犯越獄者,獄官,革職;該管 有獄各官,住俸勒限一年緝挐。全獲者,開復;不全獲者,亦交該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山海巨盜斬、絞重罪人犯,越獄脱逃者,獄官,革職挐問;該管有獄各官,革職, 戴罪勒限一年督緝。限内全獲,准其開復;逾限一名不獲及二名不獲者,交該部分别議處; 如三名不獲一名者,革職;至獄卒有受罪人、仇家賄囑,謀死本犯者,依謀殺人首、從律治 罪。其失察之該管官,交與該部從重議處;再獄官果有堪於薦舉者,該督、撫據實題奏,交 該部酌加議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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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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