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監,及解脱自帶鎖、杻越獄在逃者,如犯笞、杖、徒、流,各於本罪 上加二等;如因自行脫越,而竊放同禁他囚罪重者,與他囚罪重者,同罪;並罪止杖一百,流三 千里;本犯應死者,依常律。若罪囚反獄在逃者,無論犯人原罪之重輕,但謀、助力者,皆斬; 監候。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,不坐。 條例。 一、各處監獄,俱分建内、外兩處,强盗並斬、絞重犯,俱禁内監;軍、流以下,俱禁外 監。再另置一室,以禁女犯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 一、獲犯到案並解番發回之時,州、縣官當堂細加搜檢,有無挾帶金刃等物,方許進 監。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磚石、樹木、銅鐵器皿之類混行取入,如有買酒入監者,將禁卒嚴行 責治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 添纂。 一、凡殺人、盗犯,及未殺人之首盜,與傷人之夥盜,原擬斬及斬决,若越獄脫逃被 獲者,並於本地方斬决、梟示;其未殺傷人之夥盜,原係擬斬免死發遣之犯,如越獄脱逃被 獲者,於本地方擬斬立決; 若因越獄殺傷兵役者,亦擬斬、梟示。其外省越獄及在途脫逃盗 犯,被别省挐獲,即令挐獲之地方官審報,該撫具題,刑部查明原卷奏聞,行令挐獲之地方 立决;其從部刺字發遣,在途用酒灌醉、用藥迷倒解差,乘間遠颺者,該地方官報部,亦行令 拿獲之地方擬斬立決;若因脱逃殺傷兵役者,斬决,梟示。其疎縱之該管官,照例議處;刑 書、禁卒有無賄縱與不嚴加肘鎖,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,以致中途脫逃者,地方官及兵役, 照例議處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例,現今各省遵行。前次修律,未經纂入,今為補纂,以便引用。 删除。 一、監内疎脱立决人犯,禁卒,發邊衛充軍;提牢、典吏,杖一百,徒三年。疎脱監候人 犯,禁卒,杖一百,流三千里;提牢、典吏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疎脱軍、流、徒罪人犯,禁卒,减 囚罪一等;提竿、典吏,减囚罪二等。其受財故縱者,與同罪;至死者,擬絞監候。如一年之 内,能令親屬捕獲,或已死及自首,仍照律各减原罪一等。更夫、民壯、兵丁,俱枷號兩個 月;如有通同受贿故縱情弊,並計贓從重論。其管獄官及有各官,遇有重犯越獄脱逃,管獄 官,革職挐問:有獄官,革職,戴罪勘限一年督辑;限滿不獲,離任,仍畱地方協同接任官緝捕; 三年限内全獲,給咨送部,請旨開復;如三年限满,或不能全獲,交與刑部,分别治罪。其例應 降調之員,亦畱地方與接任官協同緝捕,三年限滿不獲,按其不獲名數,分别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查疎脱之典故縱,一則無心,一則有意,情罪迥别。故不覺失 囚律内,疎脱者,减囚罪二等;故縱者,與同罪。今此條例内,疎脱立决人犯,即擬充軍, 疎脱監候人犯,即擬滿流,是止减一等矣。雖所以嚴疎脱之罪,而與故縱者,相去止减一 等。此雍正九年,所以有疎脱立决人犯,例應發邊衛者,自首及捕得,改為滿徒;疎脱監候 人犯,例應滿流者,自首及捕得,改為徒二年半。是仍照律减二等,不照此例止减囚原罪一 等也。且查不覺失囚律内,疎脱者,减二等;故縱者,與同罪,至死减等;得財故縱者,以 枉法從重論。原分三等,今照此例,止有疎脱及受財故縱之罪;其故縱而不受財者,並不提 及。設有此等案件,與受財同科,則無所 區别;不與受財同科,則罪無可擬。現經贵州總督 張廣泗條奏,請仍遵律文,分别疎脱、故縱、受財定擬,將此條刪去。此條既删,則雍正九年 自首及捕得减罪之例,亦均照律文辦理,不必更為登載,合併聲明。 修改。 一、挐獲越獄人犯,務究通線與剃頭並代為銷毀刺字情弊,通線之人,與同罪, 至死者,擬絞監候;其代為剃頭並銷毀刺字之人,俱枷號兩個月,责四十板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查原議,剃頭、銷燬刺字之人,並枷號三個月。但本律起除刺 字條下,代燬者,係枷號兩個月,例不畫一,今改照起除刺字律,以便引用。 刪改。 一、一人越獄, 半年内自行投首者,仍照原擬罪名完結。如同夥越獄多人,有一人於 限内投首,供出同夥,於半年内盡行挐獲者,將自行投首之犯,照原罪减一等發落;倘供出 之同夥内倘有一二人未獲者,亦仍照原擬罪名完結;如係有服親屬拿首者,亦照本犯自首 之例, 分别完結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原議内有半年内自行投首,免其照负罪潛逃加倍治罪;供出同 夥倘有一二人未獲者亦仍照原擬罪名呈名例犯罪事發在逃條下,奏准改正。今此條例内, 亦將負罪潛逃加倍治罪等語删去,以便引用。 原例。 一、在監斬、絞人犯,如有强横不法及賭博等事,一經審實,即行請旨,照原擬正法。 如提牢官失於覺察,獄官故為狥隱,交部議處;禁卒知情故縱者,從重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查斬、絞重犯例文,謹將改增例文,開列於後。 修改。 一、在監斬、絞人犯,如有强横不法及賭博等事,杖一百,仍嚴加鎖銬,俟秋審,分别定 擬;知情故縱之禁卒,照開局窩賭例,杖一百,徒三年;提牢官失於覺察,獄官故為狥隱,交 部分别議處;軍、流等犯有犯,亦照此問擬。 | → bookname |